张某与刘某于2015年12月16日在新乡市红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2018年9月18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进行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新乡市开发区**正阳花园****、面积255.5平方米的住房,归女儿刘小某所有,离婚后6个月内先过户于女方,女方不得售卖该房产,待女儿18周岁后过户刘小某名下。
2018年11月25日,刘某与案外人在新乡市庞大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公司”)签订新乡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刘某个人名下博筑正阳花园的案涉房屋卖于案外人,定金50000元,总房价为140万元。后办理完毕付款和过户手续。现,刘小某向刘某主张返还售房款。
法院认为刘某主张,本案案由系赠与合同纠纷,因此就本案的审理应优先适用的是有关赠与的法律规定,而不应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1.本案赠与关系并未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应以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则应以办理过户登记为准,无论是房产A还是房产B,刘某均非实际的所有权人,刘某无权处分上述房产,因上述房产也并未过户给刘某,因此赠与并不成立。
2.如认定刘小某有权进行诉讼,则关于离婚协议书中对房产处置的约定属于对刘某名下房产赠与给刘小某的赠与行为,刘某在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律师观点“赠与”系以财产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离婚协议主要为了解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等条款均是为了解除双方的身份关系而设立。
上述协议的达成,不仅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还可能涉及对配偶的经济补偿、经济帮助等。
通常情况下,赠与子女财产作为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相互依存,整个离婚协议具有不可分割的牵连性和整体性特征,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而是赠与人为维护未成年子女权益而承诺履行的义务。因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必须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能否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