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于2018年5月登记结婚,2021年12月,丈夫李某因扰乱公共秩序犯罪被判入狱,之后狱管人员告知探监的王某,要替李某准备抗艾滋病的药物。此时王某才得知李某早在2011年已被确认患有艾滋病,认识她后却从未告知。
婚后,吃药时面对王某的询问,他也只表示患有肝病需要服药。此时,李某才表示自己虽然罹患艾滋病,却一直积极治疗,无传染性。在经过慎重思考后,王某以李某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恶意隐瞒,使自己做出错误的结婚意思表示,遭受身心重创,婚姻无法继续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认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艾滋病不属于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根据民法典新规,婚姻关系一方对于患有这类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仍然负有婚前告知义务,不告知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撤销婚姻。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该告知义务,原告婚前对此知情,并作出结婚意思表示。双方虽然缔结婚姻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法院进行了有利溯及,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理。现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要求撤销婚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目前判决已生效。
律师观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首先,本案中李某患有艾滋病,艾滋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综合传染病防治法及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艾滋病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且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由此可见艾滋病属于对婚姻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疾病,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此外,王某是在李某入狱后才得知李某患病,李某未尽到婚前如实告知的义务,满足婚姻撤销的事由。婚姻在撤销后,当事人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也不具有基于婚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婚前患艾滋病未告知对方,婚姻能否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