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赵某某原系恋爱男女关系,2017年4月份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后因故终止了恋爱关系,而在此前即2017年3、4月份,张某某通过其母亲出资246000元(赵某某剩余约十余万元款项由其出资)为赵某某购买了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并登记在赵某某名下,现该车由赵某某使用。
后双方因办理婚宴事宜产生矛盾,张某某主张因给付赵某某购车款项致使生活困难,现已与赵某某结婚无望,多次向其催要该款,其一直不予返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赵某某返还张某某款项246000元。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男女双方按照民间习俗订立婚约,男方给付女方一定金额的彩礼,最终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某与赵某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恋爱期间张某某出资246000元款项用于购买奔驰轿车,且该车辆登记在赵某某名下是不争的事实。赵某某认为张某某出资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想赢得的自己感情无偿赠与给自己的,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但即使赵某某的意见成立,张某某的赠与行为的更深层次原因,显然系以与其缔结婚姻为目的,且涉案出资款项数额较高,故应将张某某的赠与行为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方予以返还。
03律师观点本案中男方在婚前给女方购置的车辆属于婚约财产,即俗称的彩礼,由于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较为普遍,返还彩礼引起的纠纷也一直层出不穷。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婚约订立期间产生的对高价值财物的赠送,例如房产、汽车、大额款项的转账等,通常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婚约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是基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如果婚姻关系未能缔结,视为所附条件不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法律规定的可以返还彩礼的事由,受赠与一方须返还彩礼。
04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约期间赠送汽车,在退婚后能否向对方主张返还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