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培训中心与何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后三年内,何某不得利用公司商业秘密在福建省(包括莆田市)内实施任何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否则需支付10万元违约金给公司。
之后,何某离职后创办乙培训中心,在莆田市内招生,并且将甲培训中心处的学生若干人转至何某处学习。甲培训中心提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条未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并不款的缺失及用人单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何某作为培训中心老师,能够掌握学员信息、运营模式等对甲培训中心业务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资料。《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何某在离职后两个月内即在甫田市内开班招生,且已有三名学生转至其开设的培训班,已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培训中心为莆田市个体工商户,其主张竞业限制范围为福建省,范围过广,故依法调整为何某自离职起两年内不得在甫田市内设点开班。因甲培训中心未举证具体损失,结合何某的违约程度、时间、工资情况等因素,酌情调整违约金为3 万元。
律师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其行为解除竞业限制,但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点:
1.对“竞业限制约定”的理解。竞业限制约定条款必须同时明确约定了“经济补偿”这一要素,此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才能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2. 对“因用人单位原因”的理解。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能支付经济补偿的,则不能运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3. 对“三个月”的理解。该条文中的“三个月”不仅指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不支付经济补偿,还应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时断时续,但累计满三个月未支付的情形。
4. 对“未支付”的理解。“未支付”应包括“分文未付”和“未足额支付”。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