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50岁大妈办理退休手续时,被人社局以其是“干部”身份,到55岁才能办理退休为由拒绝办理。大妈认为自己是私企下岗工人,不是“干部”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据悉,35年前,杨大妈中专毕业后,被分配到当地一家医疗设备厂工作,当时的身份系国家分配的企业女干部。因专业不对口,一直没有从事技术工作,在车间实习后调入仓库从事保管工作。2002年其所在的单位改制,由集体企业改成私人企业,改制后其工作内容没有变动。直到2016年6月份因企业效益不好,下岗失业。已经干了几十年,家庭条件也不错,杨大妈失业后便一直没有参加工作,便想着等着到了退休年龄,直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好好潇洒快活。可令杨大妈万万没想到的是,数年后,年满50周岁的杨大妈去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时,却被人社局以其是“干部”身份,需要年满55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为由拒绝办理。杨大妈不服,认为自己不是干部,而是私企下岗工人,向当地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办理其退休的通知,并责令人社局依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面对杨大妈的控诉,人社局辩称,杨大妈参加工作时系国家分配的企业女干部身份。后来与其所在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1995-2000年岗位为“电器配线”;2000-2005年岗位为“管理”;2005-2016年岗位为“材料管理或仓库管理”,2016年失业至今档案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处代管。《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认为杨大妈本身系国家分配的企业女干部身份,后来也一直从事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不为杨大妈办理退休手续并无不当。法院是怎么判的呢?法院首先确认,被告人社局作为本行政区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备为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审批的法定职权。原被告属于适格的行政诉讼主体。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其实就是杨大妈身份到底是工人还是干部的的问题。认为虽然杨大妈以干部身份参加工作,且从1995到2016年失业前均从事材料管理或仓库管理的工作,但是有关企业职工退休的法律规范未对企业生产岗位与管理(技术)岗位进行划分,生产岗位与管理(技术)岗位的划分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务,应由企业根据职工所在岗位属性来综合认定。
而根据杨大妈向法院提供的由其所在公司出具的工作岗位证明,证实杨大妈1995-2016年从事的材料管理或仓库管理的工作,身份系保管员,岗位类别为工人。法院认为,应将杨大妈的身份界定为工人退休年龄应按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计算。故此认为人社局将杨大妈的身份认定为女干部,拒绝为年满50周岁的杨大妈办理退休不当。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办理杨大妈退休的通知,并责令人社局依法为杨大妈办理退休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人社局承担。至此杨大妈终于可以领取养老金,好好享受自己的退休生活了!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