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行政拘留,用人单位可否认定其存在旷工违纪行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应当受劳动合同的条款约束。如果劳动者在既没有向用人单位说明事由请假,也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下,出于主观动机不到岗,那么就属于“无故旷工”。但因故(如因私事斗殴)被行政拘留,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被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并非“无故旷工”。换言之,劳动者没有到岗上班,并非出于自己的个人意愿。
因此,从劳动者的主观态度与劳动者客观缺勤行为的关联性上看,劳动者被行政拘留的时间不属于旷工,应当依法按照“劳动合同中止”处理。
法律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