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事由起因:
根据碧桂园房产销售的“老带新”奖励2年物业免费政策,笔者为碧桂园凤凰城星悦湾成功促销两个客户,应该免4年物业费(2022年4月-2026年3月底)。
碧桂园物业观点:
物业公司是独立法人,与碧桂园房产销售公司没有关系,笔者应该“冤有头债有主”地去找碧桂园房产销售公司。
碧桂园物业之谬:
1、法律原则阐述:中国法律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哲学之上的系统性法律,其基本特点就是遵循唯物辩证法“三要素”即用联系而非孤立的、全面而非片面的、变化而非静态的眼光看待民事事件。
2、基于上述第一点,碧桂园物业那种“割裂”事务的来龙去脉和是非曲直而“孤立地”看待笔者拒缴物业费的作法本身已经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了。这是笔者对于我国法律的自信之处,也是其在此言明的阳谋之处。
证 据 链:
1、笔者自己购房合同、所介绍两位亲朋好友的购房合同上均有房产销售代表的签字。该签字表明该销售代表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所谓职务行为,就是指这个业务员因为某种原因(如突遭车祸不幸遇难)而无法履职时(如尚未完成与笔者的赠送物业费之协议签署),其业务行为的实际“得利”法人机构具有继续履行其未尽职务行为的义务。所以,笔者为职务行为之物化者即该销售代表所在单位已经成功销售的房产,其实际得利单位之一即碧桂园房产开发商有继续落实该业务员未尽义务之责。
2、由于卖不出房子,物业部门就没有可以收取物业费的“客户资源”——利益基础不复存在了。所以,笔者帮助碧桂园集团成功销售房产的直接受益法人机构也包括了碧桂园物业公司,即其所介绍的业主每年都在为碧桂园物业部门贡献利润。这是客观事实。
3、碧桂园集团“老带新”即介绍成功一个客户免2年物业费这种“营销组合”是碧桂园集团的“公司行为”;其具体落实必然涉及到房产销售公司和物业公司这两家兄弟机构——不然就是公然欺诈了!所以,这种既卖了房子又为物业创造了利润来源的营销组合,其受益法人单位就是碧桂园房产开发商和碧桂园物业公司两家机构。而那种用A法人(如房产公司)赚利润、用兄弟B法人(如物业公司)不认“帐”的做法既说明这种设计者是个“鸵鸟”——这种人低估法律“系统性”的伟力了,同时又说明这种伎俩的设计者没有遇到懂法之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笔者帮助销售了2套房产,直接得利单位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2家,而作为业务介绍人的笔者本人却“颗粒无收”。这显然违反了市场经济“契约精神”中的“权利与义务”之平衡法则。这里的完整证据链之构成要素是:业务员职务行为←→“老带新”一个客户奖励免物业费2年这个公开承诺及其隐含的关联交易←→2家兄弟公司(房产销售公司与物业公司)均为笔者帮助成功销售2套房产的直接受益法人机构。
事实上,针对上述三点是不是客观存在的“确认之诉”在法律上是没有时间期限限制的——即确认之诉不像其他纠纷有法律方面的诉讼有效期限制。所以,无论经过多少年,一旦诉诸法律,法院均可对上述所言是否为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此外,考虑到碧桂园上述两家独立法人机构均为碧桂园集团投资的下属机构。其“老带新”促销政策所涉及赠送的物业费在这两个法人机构之间的利益安排因属于该集团的“内部关联”交易,而与“外部”帮助促销的机构和个人(如笔者个人)没有任何关系。
因此,碧桂园物业部门作为碧桂园集团公司下属的既得利益受益人,无法因为集团公司内部2家兄弟单位关联交易当中某个业务员未能履行其职务行为就把这种应尽未尽的职务行为之责任推得一干二尽。即碧桂园物业作为笔者成功促销房产的直接受益机构,当然有在其内部尽快解决关联交易之未尽事务的责任和义不容辞的义务——这个世界上没有“光得好处,不付出代价”的“美事儿”!
笔者为什么不起诉碧桂园有关机构?
答:考虑到碧桂园集团及其下属机构目前处于“虱子多了不怕咬”的诉讼状况,再结合2022年笔者给碧桂园集团400打电话联系其法务部门无果。故笔者觉着与这种“虱子多了不怕咬”的机构打交道的最好办法,就是让他们来起诉自己——这样反而更容易达成笔者想要诉诸法律的意愿。笔者相信法院会秉持公正立场从中理出应有的“证据链”——届时笔者愿赌服输:该咋办就咋办!
笔者为什么要撰写这份说明函?
答:目的是普法。根据笔者与有关人员的有限接触发现,不少接洽对象普遍不懂得什么叫职务行为,以及职务行为之于职务行为者所在单位意味着什么这个法律常识。例如,碧桂园物业在笔者没有跟其沟通如本说明函的内容之前,如果侵犯了笔者的名誉权,笔者只能以职务行为之据起诉作为法人机构的碧桂园物业部门;但是,在笔者递交了本说明函之后,如果出现任何侵犯笔者名誉权之事,笔者就既可以职务行为之据起诉碧桂园物业部门,又可以具体工作人员存在主观恶意(明知故犯)为依据诉其个人赔偿连带的精神损失费——这也叫勿谓言之不预吧。
总之,笔者希望我们的社会成员都能够通过纠纷学习法律、懂得在法律权限之内履职以免违法,不能因为社会上存在着如许家印那样蔑视法律的人而有样学样地干着同样蔑视法律的举动。这既是个个人修养问题,也是个法律素养的问题。许家印自然有国家管着,而我们工作人员同样有着与之打交道的社会成员基于法律精神在时刻地予以审视着。为此,借此说明函以供我们大家共勉吧。
姜太公钓鱼(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