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被以逃税罪判处刑罚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1-19 16:10:12
股权转让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被以逃税罪判处刑罚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浙1002刑初854号

一、基本案情

2008年7月至12月,被告人邱某某先后2次从胞兄邱某甲处取得台州市A工贸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区某某大道**号)70%的股权,共支付人民币196万元。

2011年5月,邱某某与张某达成协议,将台州市A工贸有限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张某,得款计人民币1057万元。邱某某未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计人民币172.2万元。

2015年12月25日,台州市椒江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2016年3月11日又向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2017年7月再次向其发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从其银行账户扣款4567.24元。

至案发,邱某某仍未向税务机关补交税款计人民币171.743276万元。

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邱某某被传唤到案。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将台州市A工贸有限公司70%股股权转让给张某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仍未缴纳税款171.74327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邱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未补缴税款的原因是经济上出现状况,请求从宽处理,适用缓刑。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将台州市A工贸有限公司70%股权转让给他人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仍未缴纳税款,计人民币171.743276万元,属数额巨大并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邱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未补缴税款的原因是经济上出现状况,请求从宽处理,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与事实相符,故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责令退赔税款计人民币一百七十一万七千四百三十二元七角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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