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闻:财务总监年薪24万被罚款350万
一、核心造假手段:虚构业务与伪造凭证
虚假合同与验收材料2019年:闽保信息及其子公司湖南超互与贵州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通过制作虚假的验收材料和伪造项目回款,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各140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7.48%。
2020年:闽保信息在与鸿达兴业及其子公司的合作中,通过福州思贤铭江、杭州正杰等5家关联供应商的配合,伪造采购合同、验收材料及回款记录,虚增营业收入1.86亿元、利润总额3860.43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值的103.96%(即实际利润为负)。
2021年上半年: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构与鸿达兴业的技术开发合同及验收材料,虚增营收和利润各1754.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的123.56%。
成本虚增与利润调节2021年全年:通过虚增营业成本1348.74万元,虚减利润总额1348.74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07%和7.49%。这一操作可能旨在掩盖前期虚增利润的异常,或为后续调整财务数据预留空间。
二、造假动因与操作链条
1、业绩承诺压力2019年恒久科技收购闽保信息71.26%股权后,为完成对赌协议中的业绩承诺,闽保信息管理层系统性策划造假。例如,2020年虚增利润占披露值的103.96%,显示其实际业务已严重亏损。
2、关联方协同造假
通过关联公司(如湖南超互、福州思贤铭江等)虚构交易闭环,伪造资金流水和业务单据,形成“表面合规”的购销链条。
子公司闽保信息总经理林章威直接主导造假,利用其控制的供应商网络制作虚假单据,规避内部审计。
3、内部控制失效
公司光导鼓外销业务存在存货核算不规范,内部交易未按会计准则处理,为虚增收入提供操作空间。
关联交易未披露、财务资助事项隐瞒等违规行为,进一步弱化监管透明度。
三、监管认定与处罚结论违法性质认定江苏证监局认定恒久科技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且因虚增利润比例超过100%,情节严重。处罚措施对恒久科技处以800万元罚款,并对实际控制人余荣清合计罚款1000万元(含董事长和实控人双重身份),林章威、冯芬兰分别被罚400万元、350万元。余荣清、林章威被采取5年和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禁止担任上市公司高管。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审计机构责任尽管未直接点名审计机构,但资料显示闽保信息连续多年财务造假仍获得“标准无保留意见”,暗示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