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汇股份的“重芳烃”产品涉及成品油消费税的问题,我们说好了要从税收的角度来展开说一说,这就开始吧。先说一下消费税的产生和变化的问题。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批发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当时的消费税税目一共是11项,主要为过度消费对人体有害的烟、酒,高档消费品中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和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污染环境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摩托车、小汽车和汽车轮胎。当时明确规定的只有汽油、柴油收税,因为车辆就只烧这两种油,当时每升一毛和两毛的税率还是比较亲民的。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对《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后,通过了新的版本,这里面的变化就比较大了。首先就是税目变成了14项,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同时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2008年版《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关于成品油的税目税率表
该版《消费税暂行条例》还把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合并到“成品油”税目下,并新增了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等5个子税目。实际上博汇股份涉税问题的隐患,就在此时已经埋下了。
2008年是大范围的扩大的税基,而且提高了税率。给出的原因主要是,以前的消费税法被部分企业钻了空子,需要大范围的堵漏洞。
消费税从2008年的2567.80亿元增长至2009年的4759.12亿元,同比增长达85.3%,消费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创纪录地提升至8.0%。这就不仅仅是堵漏洞了,而是接近翻倍地加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实际执行的成品油消费税率已经提高至了每升1元左右,柴油等为0.8元。但这并不是终点,接着还在继续调整。
2014年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发布,规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2014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发布,规定自2014年12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接着又来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月12日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规定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现在,这些涉及到消费税的油品,每吨的消费税在2000元左右。而有些油品的价格也就才三四千,税收的占比已经不是不重要的部分了。
本次博汇股份的消费税争议,源于2023年6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四、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我以前的公司就是生产烷基化油(异辛烷)的,在该文件出台前,准备重组换股东。该文件出台后,不用换股东了,已经宣告破产了,近5亿的投资打了水漂。
我们建设前,我是很有信心是不涉及消费税的,因为我们老工厂生产过MTBE(甲基叔丁基醚),当地税务部门很紧张,并把省国税局“货劳处”的两位处长找来解决我们这个重大税务问题。
负责业务的副处长听说我是财务负责人后,就要求我找总工程师过来,我马上打电话叫来。他要求总工在白板上写出MTBE(甲基叔丁基醚)的化学分子式,我们的总工写完后,他们坐都没坐就走了,结论就是不交税。
在送他们从厂里走出去的路上,这位副处长告诉我,他刚从无锡开税务系统内部的消费税专题会议回来,能写出分子式的都不用交税就是一项实用的排除法。因为油都是混合物,无法写出单一的分子式。
他同时也强调,还有一些排除法,但没有告诉我。我能够明显感觉到,这是讲道理和本着成品油消费税的立法目的在执法的。
烷基化油(异辛烷)也是单一物质,不能当汽油用,我们有同事试过,结果把三元催化搞坏了。按理说,也是不应该收消费税的,找谁收呢?找我们的客户,也就是生产出合格成品油的厂家。
但是,这个文件出台后,我明白了。2010年左右那帮税务人,基本已经退休了,公平征税的原则可能已经变了,具体变成了什么,大家应该都有所体会。
博汇股份的“重芳烃”及衍生产品,不见得全部可以用上面已经被视为“过期”的方法来排除,但企业那么坚持就说明,相当大的部分,应该是可以在后续环节,比如,成品油生产环节去征税的;如果后续用于化工而不是成品油,就说明本来就不应该收消费税。
现在的问题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说得非常明确,必须要交,甚至已经不提后续不生产成品油要退税的事了。
有一位朋友告诉我,还有一个重要的文件对博汇股份相当有利,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因为该文现在仍然有效,其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应税消费品的物理特性为“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2023年7月后,博汇股份所生产的重芳烃衍生品在常温常压下呈固态,外观呈棕褐色、墨绿色或黑色,饱和烃含量较低,芳烃与胶质含量之和在60%—90%,含有大量单环、双环、三环、四环、五环芳烃和噻吩等衍生物。2023年8月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组织行业专家对博汇股份的产品进行鉴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产品为重芳烃衍生品。
应该说,如果遇是2010年左右的税务环境,博汇股份这部分经过鉴定的产品的消费税是不应该交消费税的,也不会有人会为此担上不作为的责任。但是,从2023年下半年起,博汇股份涉及到需要多交税的产品应该还有一些,有些情况就不说得太明白了,大家都懂。
最为直接的办法,或者我们一般的理解就是,把这部分增加的消费税直接计入生产成本,通过产品加价来转嫁给客户。这半年多的时间,博汇股份想必是试过了,但结果很明显,其失败了。
博汇股份还是有办法解决这个困难的,那就是把客户们的化工装置都上齐,自己生产化工品,那样就不会涉及到销售应税消费品了。实际上,前些年化工行业增长空间较大时,就有很多企业在这样做,现在基本都发展成了大型石化巨头。
但现在有两个问题解决不了,一是需要巨量的资金来建设新项目,而且会影响到下游行业的供需平衡,在现在的行业形势下,根本不现实。
二是有些细分产品的产量并不高,与后续装置不配套,因为客户可能也是要向几家供应商采购才能满足生产需求的。这样就只能再扩大现有装置的规模,又得需要天量的资金,还要面对增长变慢的市场。
也就是说,以前经济增长较快时,大幅度调整税收政策,是可以逼着企业升级的;现在环境不同了,就逼出了相反的结果。
怎么办?我个人是直接税转型的支持者。因为间接税的问题很多,会在经济增长变慢时减少市场活动,降低交易,进而降低就业需求。
但消费税似乎还不至于要靠转型到所得税时才能解决。而是把纳税环节全部调整至消费端,也就是零售环节进行,毕竟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是这样做的。成品油就去找加油站收税,烟酒就去找商场或者杂货店吧,在这之前的商品,只有一项增值税就完了。
至于说加油站等收税难的问题,以前是没有信息化手段,现在的技术手段,除了信息化之外,还有大数据和资金流向控制,应该难度不大了。
某大型石油企业的财务人员告诉我,他们就反对在零售环节交税,因为那样的话,他们的税收贡献就太少了,而且,税收放着等待上交的期间,一年产生的利息都是天文数字。
人微言轻,说了也是白说,我们显然只能吃瓜,是苦瓜也得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