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业主可以通过打业主知情权官司让物业公司逐渐公开透明化。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黑0109民初10855号
原告:哈尔滨市松北区常盛源小区业主王丽荣
被告:哈尔滨市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公开并供原告查阅、复印:
1.常盛源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
2.常盛源小区选聘并签订常盛源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的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及必须备案材料:原物业服务合同、予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3.承接常盛源物业项目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4.常盛源小区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图、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地下人防工程等竣工验收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常盛源小区物业服务用房证明(说明);
6.物业承接、查验清单、转接查验清单和交接记录;
7.常盛源小区共有区域、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支收益情况(含协议合同、授权委托书原始凭证);
8.常盛源小区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地下人防车位、车库的数量及所有停车管理方案;
9.常盛源小区公建配套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公厕/人防地下车库的使用台账及收益;10.开设爱敏便利店的业主大会授权书及处分记录收益情况;
11.物业服务所有人员的基本情况、职责分工、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12.安全生产及应急预案;
13.共有区域的绿化、下水管网、外墙楼顶防水的养护记录;
14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15.常盛源小区拆除共有设施广场凉亭以及连廊的委托书;
16.常盛源小区更换路灯杆、更换单元门、更换自来水管网的委托书;
17.常盛源小区修剪树头的委托书;
18.安装垃圾收集器授权委托书;
19.被告与哈尔滨吴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变更前后的股东的关系;
20.被告与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关系向原告及全体业主书面公开;
21.被告与哈尔滨远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股东的关系向原告及全体业主书面公开;
22.被告进驻常盛源小区以来的收费依据、收费方式、计费的起始时间及帐本;
23.被告收取每台车辆80元收取每人电子扣 20元钱的授权及原始台账明细;
24.被告拆除小区广场凉亭的授权书及变卖其钢筋废铁收益所得明细台账;25.被告向移动电信等网络公司出租场地的授权书及合同;
26.被告维修保养监控、道路、屋顶墙面漏雨、凉亭的记录;
27.小区原有树木种类及数量和绿化面积,树木、草坪养护记录、死亡及补种记录。
事实和理由:2008年8月常盛源小区竣工。原告入户时与北京金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11年变为哈尔滨吴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8月变为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三个物业公司办理交接前后,业主均不知情。东方物业公司自2016年8月进驻常盛源小区后,11月向业主收取了车辆通行费,开设了爱敏便利店。2017年11月向常盛源小区业主收取了前物业公司陈欠的物业费达几十万。2017年6月常盛源小区发生了维修资金被盗取,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私自更换单元门、路灯杆、自来水管网、拆除了两个凉亭带连廊。拒不向换届筹备组移交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竣工图。原告依法享有知情权、核验权、监督权,故诉讼至法院东方物业公司辩称,对第1项诉求无异议,同意公开常盛源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常盛源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我公司是与常盛源社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第4项诉请中的常盛源小区的竣工总平面图同意公开,其他没有。没有服务用房:用的是社区的房屋。第10项诉请现在是监控室,不是超市。第11 项诉请中的人员信息已上报物业办。第12、15-16、23-24、26 项诉请有。第3、6-9、13-14、17-21、25、27 项诉请没有第22项诉请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收费。修剪树头和安装垃圾收集器是政府行为。地上无固定车位、地下属于个人车位,不归物业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22日,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街道办事处常盛源社区与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由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常盛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丽荣系哈尔滨市松北区常盛源小区的业主本院认为,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应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应当限于与业主共有权相关的又涉及业主个人权利的情况,即对关乎业主自身利益或者直接关系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同利益、间接关系其自身利益的事项进行了解,具有公开义务的一方需对涉及业主合法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
经审查,第1、4-9、11-16、22-24、26项诉讼请求属于公开事项,被告有公开义务。因被告系与常盛源社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故涉及业主大会的第2、10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子支持。第19-21项诉讼请求,明显不属于前述规定范围内的情况及资料,并不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畴,本院不子支持。对于其他申请事项物业公司已明确表示并不具备相关材料,王丽荣认为物业公司存在相应材料,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九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王丽荣提供常盛源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安全生产及应急预案,供王丽荣查阅,王丽荣如需复印,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予以配合,复印费由王丽荣自行承担;
二、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王丽荣提供常盛源小区物业服务用房证明(说明),供王丽荣查阅,王丽荣如需复印,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予以配合,复印费由王丽荣自行承担;
三、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王丽荣提供常盛源小区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图、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地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供王丽荣查阅,王丽荣如需复印,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予以配合,复印费由王丽荣自行承担;
四、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王丽荣提供物业承接、查验清单、转接查验清单和交接记录,供王丽荣查阅,王丽荣如需复印,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予以配合,复印费由王丽荣自行承担;
五、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王丽荣提供常盛源小区共有区域、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支收益情况;常盛源小区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地下人防车位、车库的数量及所有停车管理方案;常盛源小区公建配套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公厕/人防地下车库的使用台账及收益,供王丽荣查阅,王丽荣如需复印,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予以配合,复印费由王丽荣自行承担;
六、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王丽荣提供常盛源小区的物业服务所有人员的基本情况、职责分工、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共有区域的绿化、下水管网、外墙楼顶防水的养护记录;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常盛源小区拆除共有设施广场凉亭以及连廊的委托书;常盛源小区更换路灯杆、更换单元门、更换自来水管网的委托书,供王丽荣查阅,王丽荣如需复印,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予以配合,复印费由王丽荣自行承担;
七、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王丽荣提供其进驻常盛源小区以来的收费依据、收费方式、计费的起始时间及帐本,供王丽荣查阅,王丽荣如需复印,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予以配合,复印费由王丽荣自行承担;
八、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王丽荣提供其收取每台车辆80元、收取每人电子扣20元钱的原始台账明细,供王丽荣查阅,王丽荣如需复印,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予以配合,复印费由王丽荣自行承担;
九、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王丽荣提供其拆除小区广场凉亭的授权书及变卖其钢筋废铁收益所得明细台账,供王丽荣查阅,王丽荣如需复印,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予以配合,复印费由王丽荣自行承担;
十、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王丽荣提供其维修保养监控、道路、屋顶墙面漏雨、凉亭的记录,供王丽荣查阅,王丽荣如需复印,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予以配合,复印费由王丽荣自行承担;
十一、驳回王丽荣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哈尔滨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