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不低于”目标的要求以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所强调的联动调整机制下,有些地方会给老师发放公务员专属的一次性奖励工资(精神文明奖,安全生产奖,效能提升奖等)或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或一学年总发的义务教育教师专属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的发放都是为了落实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这一“不低于”的总目标,教师的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教师工资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足额发放当然也是确保“不低于”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
各地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存在着不公平和不合理的问题严重挫伤了教师的从教积极性,更是让教师的工资收入水平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下滑,因而教育部2019年提出要在绩效工资增量上做文章,必须落实绩效增量工资,用且只能用绩效增量工资来衡量教师的工作以起到真正激励的作用。
将原有的绩效工资全部发放给教师个人,再由地方政府财政拿出另外的专门资金用于奖励教师业绩,实行多劳多得,奖勤罚懒。这样一来,教师便可拿到绩效工资当中的全额数量的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还能通过提高教学质量来获得另外的也就是增量绩效工资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在教育部提出要落实实施增量绩效工资之后,已经开始着手落实的地方却不多。山东省于2020年年底将绩效工资增量全部纳入了奖励性绩效,用“增量”撬动“存量”,激发教师内生动力,山西太原市是在现有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再增加20%的绩效工资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实施增量绩效工资无疑会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可以让“不低于”目标得到更好地落实和完成,更是国家层面政策上的规定和要求。之前看到有位老师发布的信息(如上图所示),说当地实施才两年的增量绩效工资去年却没了,成了昙花一现。这种做法是违反规定的,教师的增量绩效工资是确保“不低于”的重要支撑,不能说没就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