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太原#
202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太原市共计有3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经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20多万元(税额16万多元)至1.2亿多元(税额2000多万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2家,分别是:
1.山西隆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2017年04月0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31份,金额12267.24万元,税额2085.43万元。(2)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山西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9月23日至2022年04月30日期间,(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24份,金额11510.77万元,税额1496.4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上述3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并杏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1.3.简要案情:张某某通过他人,为山西A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合计1233863.71元,税额179279.36 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前税款已补缴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古检刑不诉〔2022〕2号)
2.3.简要案情:曹某某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让兴县B运业有限公司为古交市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3199828元,税款317100.0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了全部税款,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冀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晋0121刑初17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管控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没有货物销售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753739.47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冀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冀某所在的A公司已将抵扣税款全部补缴,对被告人冀某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判决如下:被告人冀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121刑初35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685536.92元)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所在的A公司已将抵扣税款全部补交并交纳了滞纳金,对被告人王某某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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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公布罪犯的名称,性质恶劣程度超过罪犯!
他们敢犯法,为什么不敢公布他们公司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