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要注意一下,不是按月发放的奖金,要将奖金分摊到对应的月份当中。
3.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也就是要将劳动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的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等计算在内。
4.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 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6. 如果在前十二个月当中有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工资异常的,要将有异常月份的工资扣除在外,以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以江苏省为例,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劳动者病假时间过长,月平均工资将大幅降低,要将这个异常情形扣除在外(是否扣除各地司法口径不同,注意查询当地案例)。如果是因为劳动者原因导致工资异常的,正常计算经济补偿,比如劳动者请事假,无故不提供劳动等。
7.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有不少人有误区,认为经济补偿最多十二年,实际上,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才有十二年限制的问题,没有超过这个数额的,没有十二年限制的问题。另外,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何确定也是个问题,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中有城镇私营单位在职岗工平均工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各地司法口径不同,大多数地区是按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