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南京劳动仲裁律师

汪正楼案件 2024-04-06 01:50:32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以上规定超过年社平工资三倍的部分,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2022年度南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5183元,155183×3=465549元,也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超过465549元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条文中描述的是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并没有提及终止劳动关系取得经济补偿,因此,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应当严格按条文描述理解,终止劳动关系获得的经济补偿不适用以上规定,不能免税。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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