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以上规定超过年社平工资三倍的部分,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2022年度南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5183元,155183×3=465549元,也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超过465549元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条文中描述的是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并没有提及终止劳动关系取得经济补偿,因此,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应当严格按条文描述理解,终止劳动关系获得的经济补偿不适用以上规定,不能免税。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