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发放工资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延迟发放工资。如果没有按相关程序操作,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履行什么样的程序,各地有具体规定,一般规定在各地的劳动合同条例或工资支付条例当中。请查询各地规定后,严格按程序操作。
比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2日,梁某入职某公司工作。
2023年3月24日,公司以市场需求不足,产能严重过剩,决定减量;减量期间,全体员工正常上班;减量期间,职工工资及社保将按期正常发放,如遇资金困难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2023年3月27日,公司工会委员会作出复函,经工会职工代表讨论决定:工会全力支持公司决定,同意公司短时延迟支付工资以保障全厂职工就业及稳定。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公司给梁某放假,并支付了放假工资。
2023年4月、5月的工资,公司未能及时足额发放梁某。
2023年6月8日,梁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6月12日、30日,公司分别发放了4月、5月工资。
梁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之规定,公司应每月按时向梁某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因经营困难在2023年4月、5月未向梁某发放工资。
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按照协商的日期支付工资,除实施改制的用人单位外,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之规定,公司因经营困难最迟应于2023年5月末、6月末分别向梁某发放拖欠的2023年4月、5月的工资。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发放4月份工资,于2023年6月30日发放2023年5月份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梁某在公司处工作年限为14年零5个月,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16元,公司应支付梁某经济补偿金43732元。
案号:(2024)辽03民终2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