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资吗?未发放,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汪正楼案件 2024-03-11 17:12:34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1.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劳动报酬吗?没有发放,可以依据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2.超过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吗?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4日,陈某在工作时被机器绞伤。

2022年6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2022年9月21日,某公司向陈某邮寄《员工返岗通知函》。

2022年9月22日,陈某向公司发送《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内容为:因为你公司没有依法发放申请人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申请人迫于无奈,特向你公司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为盼。

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不应支付陈某经济赔偿金。理由如下:

1.陈某受伤后,公司多次询问其能否上班,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微信询问陈某什么时候能上班,于2022年9月21日向陈某邮寄《员工返岗通知书》,但陈某并未返岗,而是于2022年9月22日以公司没有依法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为由向公司辞职,故应认定陈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系因陈某提出而解除,现陈某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认定于2022年9月22日终止。

2.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陈某以公司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3.陈某出生于1970年8月1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陈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经济赔偿金也无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陈某与公司之间用工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一审法院认定其与该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但因陈某在2022年受伤及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时,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陈某仅能主张法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权利,而无权主张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

案号:(2023)苏13民终3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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