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在什么情况下支付,以什么样的标准支付,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劳动者能否放弃经济补偿,或者双方约定比法定标准低的经济补偿,这个要分情形而定。
如果是在具体事务或争议没有发生之前,比如在劳动者刚入职时,提前签订协议约定放弃经济补偿,或约定比法定标准低的经济补偿,这样的约定或承诺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如果是在具体事务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就事务或争议的解决,对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等进行约定,因获得经济补偿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劳动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只要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