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涉外民商事纠纷主要是涉及当事人、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一是案件主体涉外,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以及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我国领域外(经常居所地一般是指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二是标的物涉外,即标的物位于我国领域外;
三是案件涉及法律关系涉外,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具体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
1. 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国际服务合同纠纷、国际技术合同纠纷等。
2. 涉外侵权纠纷案件:如国际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国际产品责任纠纷等。
3. 信用证纠纷案件:涉及到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支付方式。
4.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涉及到国际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5. 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如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涉外继承纠纷等。
在中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当地法院行使,但如果案件涉及到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等情形,则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如果当事人需要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如果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其在收到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如果被告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