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区公共收益追讨诉讼时效问题的6种说法

彬哲说趣事社会 2025-01-28 10:34:39

前两天聊到了小区分红,有朋友说,现在追讨收益困难不是一般的大,单单举张权利时效问题就让人倍感无力。查询了一下,在追讨小区公共收益的诉讼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认定确实存在多种观点和实践差异。以下是基于具体案例,展示法院在不同情况下的认定意见:

一是从物业公司退场之日起算。在南京市某小区的案例中,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应从物业公司退场之日起算。该小区业委会在物业公司退场后提起诉讼,要求返还2010年至2020年期间的公共收益。法院认定,物业公司退场时未与业委会进行公共收益的交接,因此诉讼时效应从物业公司退场之日起算。

二是从公共收益具体金额确定之日起算。在上海市宝山区三湘盛世花园小区的案例中,法院认为,由于物业公司未公示公共收益的具体金额,业委会无法确定公共收益的结余情况,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公共收益具体金额确定之日起算。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146万余元。

三是从权利被侵害知晓之日起算。在重庆百年世家小区的案例中,法院认定,虽然公共收益自2008年就开始产生,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连续性,且在2013年4月11日与业委会解除合同并退场时未进行公共收益的交接。因此,诉讼时效应从2013年4月11日起算,业委会于2014年9月10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四是从业委会成立之日起算。在某些案例中,法院认为,业委会成立前,单个业主无法代表全体业主维权,因此诉讼时效应从业委会成立之日起算。例如,在南京市南大和园小区的案例中,法院认定业委会未能在合同终止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公共收益,导致部分收益已过诉讼时效。

五是不适用诉讼时效。部分法院认为,业委会基于公共收益所有权主张相关权利,并非行使债权请求权,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如,在江苏省高院的某案例中,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公共收益的占有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业委会提起诉讼要求分配公共收益未超过诉讼时效。

六是连续签订多份物业服务合同的,以最后一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算。在苏州市工业园区的案例中,法院认为,如果物业公司与小区连续签订多份物业服务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算。

业委会提起诉讼追讨小区公共收益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以上是基于一些实际案例常见的起算点。这些不同的认定意见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建议业委会在成立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诉讼时效问题导致诉求不被支持。

以上6种说法取材于豆包先生网络案例梳理,不知朋友们还有更科学、严谨一些的说法没有,希望能留言或私信修改补充。

0 阅读:3
彬哲说趣事社会

彬哲说趣事社会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