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应该把所有男的腿平均锯断10cm。”近日,一段妇女节文案出现在名为“烫旗舰店”的售卖女鞋的网店,招致不少批评的声音。有网友发现,这家网店还曾使用过“女人的脚才是性器官”文案。
28日,网店客服人员回应,文案已经调整,并对此致歉。对于记者提出的其它问题,客服人员均只是致歉,未作详细解释。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锯断腿的表述,本身就有恐怖暴力色彩,而且有明显的挑拨性别对立、煽动仇恨、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意味。
另外,“女人的脚才是性器官”这句话,对于女性消费者也是极大的冒犯。
男女问题在网络上本身就是比较激烈的话题,正规企业在宣传上能规避就规避,传播勇气,正义,独特的美,为收获长久稳定的互联网流量。
真正适合三八节的文案,难道不应该表达“人的高度,从来不由性别和身高所限”这种意思,然后鼓励大家追逐理想、拥抱自我、挥洒才华之类的吗?
对此,你们是怎么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