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两个法院判给不同的人,相争20多年,依旧纠缠不清

矩阵资产平台 2023-08-09 17:28:01

今天带大家看一起错综复杂的房产纠纷让人叹息,两人纠缠二手几年,打了官司不下几十场,至今还纠缠不清

郑州刘某在二十几年前,他通过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法拍程序购买房子,办证时发现其中一套他人早已备案,经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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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套房产核对无误

刘某介绍,在1999年他与河南金运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了金运大厦房产三套,约定2000年交付,并支付了全款。直到2003年,开发商都没交房,他便到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起诉开发商。

当时民庭法官跟他一起持法院介绍信到郑州市房管局调查开发商尚未出售的房产,一共7套尚未出售的房产。

2003年4月,刘某与法官拿着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管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再次叮咛该局一位工作人员将这7套房子仔细核对一遍。

工作人员核实后称7套房中的一套A房已被省高院查封。房管局工作人员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面署名签字写上:21层A座已被查封。

2

法院裁定解除查封并过户

2003年8月,刘某到法院执行局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了这几套房产。经过房管局工作人员再次核实确定没有问题后,拍卖公司开始实施拍卖程序。

在第二次拍卖,他和另外一个人把这6套房子买了下来,对方买了一套,他买了5套。拍卖活动结束,法院给刘某出具了全部应当出具的手续,整个过程正式结束。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金运大厦21层N、P、R、H、F座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并过户给刘某。落款时间为2005年5月10日。

3

法院称程序走完,不再管

刘某拿着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找到房管局办证科窗口,工作人员称,经过他们查询,F号房子有问题,一位王某已在他们预售科做过备案。

对于执行的其他4套房子,因为跟F号在一个法院判决书上,因此无法办理。如果办理,必须由法院出两个单独的判决书才行。

刘某对此很疑惑:F号房的信息是他跟法官亲自在预售科查询的,房子是开发商的,又经过评估拍卖,执行局还核实过两次,拍卖公司也核实过,怎么可能别人已买且备案?

经房管局多位领导研究后,确实有人已经备案,他们给金水区法院发审查建议函。

刘某到金水区法院,工作人员称,的确接到房管局的审查建议函,他们也没想到会出现这种情况。

当初查封时说的是开发商的房子,那是民庭查封的,在审判阶段查封,到他们执行局接手时又去核实了两遍,都说没问题,这才评估拍卖,拍卖公司之后还到房管局核实后才拍卖的,法律程序全部走完了。

法院称,既然法律程序全部走完,事情他们就不再管了,因为他们每个案件都是这样办的,只需要把协助办证的执行通知书交给房管局,对方签了字给他们有回执,工作就完成了。

4

另一“主人”所购房子早已备案

而林一个房子的主人王某。在1999年他父亲看以他的名义于2000年3月与金运公司签订了金运大厦21层E、F、G号房屋的购买合同,之后结清了金运大厦21层E、F、G号房屋全部房款。

由于金运大厦在投资回报返还时出现违约,王某的父亲监督金运大厦项目部把他们购买的房产合同在郑州市房管局登记备案。

王某父亲在拍卖前主动向金水区人民法院说明了F号房产购房合同已在郑州市房管局备案,王某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并多次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但金水区人民法院以房源是房管局提供的为由,未予理睬。

2006年8月22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以“异议人未取得异议房屋的产权证,且未对异议房屋占有使用”为由予以驳回,并强行拍卖案外人王某名下的金运大厦F座房产。

此后,王某开始了他的法律诉讼,至今已诉讼了十多次。

5

涉案的F号房到底归哪家?

双方都认为对方占了自己的房子,多次使用“非常”手段相互报警。

2020年11月,王某办下房子产权证后还把产权证发刘某手机上。

事后,刘某起诉王某,让二七区法院撤销他的判决书。法院称,两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的物权受到平等保护,驳回刘某的起诉。

2022年6月,王某起诉刘某侵占自己的房屋,二七区法院裁定书驳回王某的起诉。

王某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审理后下发了裁定书,认为王某有产权证。

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二七法院重新审理后改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现房屋登记人为王某,刘某继续占有该房屋,侵害了王某享有的所有权,判决刘某30日内搬离F座房屋,将房屋归还王某。

刘某随后上诉到郑州市中级法院被驳回。刘某申请再审,再审驳回了刘某的请求。

刘某告诉记者,去年二七区法院依据判决书要求他腾房,并且给下达了腾房裁定书,要求在去年7月7日腾出房屋。他至今尚未腾出,二七法院执行局也没来强制执行,事情又“搁浅”了。

房子是开发商的,当初金水法院进行查封时反复到房管局核实过,执行局核实过两次,拍卖公司又核实过,最初的未出售房源是房管局提供的。

如今这套房,金水法院、二七法院各判给不同的“主人”,两家人十几年来在争取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互斗”,一路走下来劳神心酸。到底是谁的错?又该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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