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子不出成绩,引不起关注。
小案子很多,有的还很琐碎,办得没完没了,不能激发司法官内心的成就感。
但小案子是大多数,是司法的日常。
小案子订不了几本卷,但小案子里装得确是芸芸众生。
大案子是一个人的命运,小案子也是一个人的命运,而小案子太多了。
而与大案子严重情节、重大事件不同的是,小案子也只是生活的日常。
也许是邻里的琐事,因为挪车位打起来了。
楼上孩子跑来跑去,动静大了,楼下不愿意而吵闹起来非要打进家门,结果被楼上的一把推了出去,结果弄一个轻伤,而轻伤就构罪了。有可能刑拘,如果不赔偿谅解,还很有可能批捕起诉了。
这个事你觉得离你很远么?你有没有可能遇到一个无理取闹的邻居,在百般纠缠之下,你确定始终都能保持情绪冷静?这个邻居同样可以换成一个同事,一个同学。
一个车主并线没打灯,你不让他,他会不会路怒,与你产生纠缠,他如果较劲你会不会跟着较劲,或者有时候你开车的时候也会得理不饶人,或者碰到得理不饶人的人,你会如何自处?
你在超市里买到的东西质量不好,经过交涉无果,你想到回敬他们一下,结果在自助结账机上有些东西就没结账,弄了几次你心里慢慢平衡了一点,但始终也没有人阻拦你。你似乎抓到了超市的一个漏洞,结果就习惯成自然了,反正你想好了,只要抓到你,你就说忘结了。结果并没有那么简单,其实保安一直盯着你。现在已经七八回了,已经报警了,百口莫辩,刑拘你,起诉你好像你也没有什么好说的。为了超市满意谅解,你宁愿付出几十倍的赔偿金,即使保安还向你索要一些好处费,你也不好拒绝。
你与多年未见的同学一起吃了一个饭,喝了点小酒,不是很醉,你也很清醒,你叫了代驾,但是代驾跟你说地库不让你下来,问你能不能把车提上来。你有一些犹豫,但因为是周末的晚上代驾并不好找,你觉得好像也没有什么事,因为毕竟没有上大路呢。结果你醉驾了,你会甘心么?
你是一个送外卖的,在老家就会骑摩托车,一直不觉得有什么事,现在这边给摩托车加油要求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你当然没有想过花几千块钱和几个月的时间考一个摩托车驾驶本。你觉得那样很不值,问了几个同事,他们说找人办一个证就行,只用来加油又不是干什么坏事,怕什么?结果被抓了,一开始说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后来又说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他说证不是他做的,是他让人做的,人家说你提供身份证号和照片了,就是让他人为自己伪造了,也是一样的。你很后悔的,确实没有想过有这么严重,但你又能怎么办?
你可能没有找人办个摩托车驾驶证,因为你开的可能是电动自行车,更有可能你开的是汽车,你乖乖的考过驾照。但我问你,你有没有过办过学生证用来买火车票、月票、公园门票、话剧票?尤其是你毕业后刚上班的时候。
我们与这些小案很远么,其实一点都不远。
你也许现在是小案的司法官,但你很有可能会成为小案的当事人,至少是当事人家属或者亲友。
因为我们都可能遇到生活中的不得已,都可能碰上事,都可能有气。
小案里边很多不是恶性很深的人,可能是就是一时冲动,就是一时图个方便,一时置气而已,也可能有一时的贪念。
这些场合我们可能是没遇到,我们如果遇到了,未必一定能够把握的更好。
我们现在没事,并不必然意味着我们的品行和修养达到了,很可能是因为非常幸运的没有赶上一些事情。也更加幸运的是我们有一个比较安稳的工作,不要为生活琐事烦恼。
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有如此安稳的工作,有如此幸运的生活际遇。
很多人需要面临着生活中诸多的不得已。
比如父母两个都没有收入了,但孩子不懂事,非要吃什么饼干,你让这对父母怎么办?
一个人看到别人在超市里不扫码也没事,因为自己几个月没发工资,然后也故意漏扫了一个南瓜,一颗圆白菜,一根火腿肠,一根风味肠,一共也不到一百元,但因为三次盗窃就构罪了。但我请问,这个所谓三次盗窃就构罪,没有数额限制的入罪标准有没有问题。
如果你因为一百元以下当然的太少了,所以可以用但书规定,但我跟你说其实司法实践中使用但书规定不定罪的很少,因为基层司法官轻易不敢这样把握裁量权,因为无法承受复查的考验。凭什么你说一百元以下就不入罪?有司法解释的规定么,没有。
如果说一百元以下好像没有太多的争议,那么我想问了两百元以下,三百元以下,五百元以下,是不是也可以法定不诉,甚至不立案。
这个刑法但书又将如何把握。
还有,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反应很强烈的无限额就入罪的问题,为什么迟迟不见立法有所明确或者司法解释有所限定?
为什么刑法修正案一条又一条只是增加罪名,从而没有减少罪名,或者对法定犯不合理的扩张有所限缩?
也就是刑法只做加法,不做减法?为什么做减法这么难?为什么一边批评机械司法执法,但一边只做加法不做减法?
在刑法的不断扩张性下有芸芸众生。
在机械司法之下也有芸芸众生。
我们是不是只能通过司法的担当来解决刑法加法问题?
但是司法担当还要面对着机械评价的问题,而机械评价的依据又回到法律依据问题。
没有法律依据,甚至司法解释依据,虽让你自由裁量?
而不自由裁量就只能机械入罪。
而机械入罪很少会被批评为裁量权过大,顶多只是平庸而已,不算过错。
但是如果你想出罪,那就首先要经受猜疑,因为猜疑就必然增加了职业风险。
为了避免职业风险和猜疑,就只能选择入罪为安。
其实就是制度设计和管理偏好上形成的入罪倾向。
这种倾向面对着众多可能存在社会性原因的轻罪案件时,就可能存在一定的错位。
不能说一定要将制度设计和管理偏好从入罪倾向直接转向为出罪倾向。
但至少应该考虑进行一定的校正,向中间立场转移,不是仅仅的考虑治罪问题,应该将更多的精力向治理层面投入。
由治标向治本转变,这应该是司法现代化的一个纬度。
我们无法忽视小案中的芸芸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