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在住院期间私自外出死亡,法院酌定医方须担责20%

乐正康康 2025-03-01 14:28:57

一、患方诉称

2024年6月26日下午,原告在被告处为患者张某光(男,1950年1月7日生)办理住院手续,被安排入住被告肿瘤三科病房,住院号某某,被告按照一级护理对原告亲属张某光进行护理,同时被告的护理人员与原告共同签署护理风险高危告知书,由被告承担护理责任。

6月30日上午7时24分,原告发现患者张某光在医院外的地上躺着,于是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告120急救车赶到现场,经过120急救医生现场诊断患者张某光已经无生命体征。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患者的病情需要静养吸氧,不能走动,但是被告在与原告签署护理告知书后,被告没有尽到医护义务,造成患者张某光作为高危病人,本身患病意识模糊的情况下,被告没有采取医护措施,导致患者游走到病房之外并造成死亡事故。

被告医护人员很不负责任的医护行为,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被告的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共计768858元。

三、被告某市某某医院辩称

1、在患者入院时,被告明确告知患者家属,也就是本案原告张某斌,其一、住院期间至少留陪人一名,而在患者张某光离院出走时,其家属没有任何人在陪护。在张某光私自离院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其二,被告明确告知过原告患者住院期间不允许私自外出,需短暂外出者,应征求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同意,并签署《外出协议告知书》;

患者在明知住院期间不允许私自外出的情形下,仍未经值班医师同意自行出走,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并不能强行限制患者人身自由,不用说本案患者是在任何人未注意的情形下自行离院,即使是有值班人员发现,值班人员也没有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的权利。

2、患者在从被告处出走后,在回家的途中已与其家属,也就是本案原告相遇,相遇后,原告张某斌将患者往家的方向拖拽,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原告认可患者离院回家的行为,否则原告发现患者离院后应当立即将患者送回医院,而不往家拖拽。

3、本案发生后,由于患者系院外非正常死亡,视频显示在患者回家路上原告张某斌对处于昏迷状态的患者有拖拽和脚踢的行为,患者随后死亡,被告也立即报警,目前,本案在公安机关处理过程中。

四、庭审意见

原告亲属张某光入住被告处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于2024年6月30日私自外出死亡,结合被告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被告未有证据证明张某光死亡系因他人侵权。

张某光住院时,被告已告知需要家属24小时陪护、不允许私自外出,短时外出需征求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同意,并签署《患者外出协议告知书》,张某光系私自离院,未告知被告并经被告同意,被告也没有权利强制患者留院,且当时也未有患者家属陪护,故张某光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张某光属一级护理,被告处工作人员需要每小时巡视一次,在2024年6月30日7点11分49秒巡视时,张某光已离开医院,被告工作人员巡视时已发现张某光未在病房,但未标注异常,也未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联系,直到8点23分06秒查房时再次发现患者未在病房,标注“未请假外出”,但仍未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联系。

以上表明被告在对患者的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酌定被告承担20%的责任。

五、法院判决

2024年11月13日判决,被告某市某某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74411.6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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