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迟到2次就开除,严苛吗?建议这样操作!|南京劳动法律师

汪正楼案件 2024-04-02 02:51:21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要按以下流程操作:制定客观可量化的录用条件;将录用条件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履行工会程序;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本文案例中,虽然法院认为是合法解除,但用人单位其实没有制定客观可量化的录用条件,如果在其他地区或是不同裁判者,也可能认为是违法解除。

因劳动争议的裁判口径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保险起见,用人单位最好还是严格按照流程操作。(文末附流程图)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8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双方并于当日签订了期限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

2022年7月21日,公司以张三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口头通知张三解除劳动合同。

张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了相互了解对方的情况,即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特定工作以及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限。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往往不具有直接的外在表现形式,需要通过实际工作才能体现出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从思想品质、工作能力、知识水平、身体状况等多方面进一步对劳动者进行考察,了解其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工作要求。

本案中,张三于2022年7月18日入职,公司与张三签订了自2022年7月18日起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为试用期。现根据张三自述,入职第2天因吃泡面晚到工作岗位、入职第3天因配眼镜下午迟到。

根据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供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张三所述入职4天内存在的上述情形,显然有违作为劳动者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因此,公司以张三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于2022年7月21日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张三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之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23)沪01民终14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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