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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青团”食品专项抽检,抽取了涉及青团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的青团产品共计232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227批次、不合格5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上海市奉贤区湖畔路上海新发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奉贤金海湖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经营销售的豆沙青团(自制),柠檬黄(实测值:0.00853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亮蓝(实测值:0.00622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柠檬黄,为橙黄或亮橙色的粉末或颗粒,是一种人工合成着色剂,常用于饮料类配制酒、糖果、风味发酵乳、腌渍蔬菜、果冻、膨化食品等制品。柠檬黄基本无毒,不在体内贮积,绝大部分以原形排出体外;但也存在健康风险。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建议其日容许摄入量(ADI)为 0~10mg/kg bw。《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青团不得使用人工色素柠檬黄。本次抽检的豆沙青团、蛋黄肉松青团、艾草青团中检测出违禁物质柠檬黄的原因有:生产经营企业超范围使用,或者未准确计量。有关专家表示,若长期或一次性大量食用柠檬黄、日落黄等色素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过敏、腹泻等症状,当摄入量过大,超过肝脏负荷时,会在体内蓄积,对肾脏、肝脏产生一定伤害。有资料显示,如果色素等食品添加剂的合成过程把关不严,会造成砷、汞、苯酚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增加,对人体的伤害更大。

2.上海市奉贤区湖畔路上海新发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奉贤金海湖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经营销售的蛋黄肉松青团(自制),柠檬黄(实测值:0.00511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亮蓝(实测值:0.00478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亮蓝,又名食用蓝色2号,水溶性非偶氮类化合物,是常见的人工合成着色剂,在食品生产中应用广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青团中不得使用亮蓝。本次抽检的豆沙青团、蛋黄肉松青团、艾草青团中检测出违禁物质亮蓝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提高市场价值而超范围使用,也可能是企业掺假造假滥用色素。有关专家表示,如果长期摄入亮蓝超标的食品,存在致畸、致癌的风险。
3.上海市宝山区长建路上海应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艾草青团(360g/袋 红豆沙味),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240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柠檬黄(实测值:0.00604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亮蓝(实测值:0.00106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4.上海市宝山区长建路上海应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艾草青团(360g/袋 黑芝麻味),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198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柠檬黄(实测值:0.00605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亮蓝(实测值:0.00108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5.上海市杨浦区共青路上海果德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生产销售的青团(170克/盒),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0280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是一种常见的广谱性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青团中不允许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本次抽检的青团食品中检测出违禁物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减缓产品腐败变质超范围使用,也可能是对原辅料管控不足由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引入。有关专家表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迅速吸收,并分布于血液和多个器官中,长期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会危害人体健康。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令各县(区)监管单位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立即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销毁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及时将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温馨提示】本栏目以“传播食品安全知识,反馈食品安全态势,守卫百姓餐桌健康”为宗旨,助力食品安全政策宣传和知识传播,助力营造食品安全氛围,提高百姓识安拒危自主能力,守护健康生活。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