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15家公司因虚开发票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3-08-15 16:00:02
临汾15家公司因虚开发票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临汾#

202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临汾市共计有15家公司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其中,有11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4家汽车销售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1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中,虚开的金额从200多万元(税额30多万元)至4200多万元(税额570多万元)不等,例如:洪洞县融某某康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在2019年03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25份,金额4204.92万元,税额576.47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97.68万元,税额31.6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家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汽车销售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600多万元(税额9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则达2900多万元(税额370多万元),例如:山西鑫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01日至2021年06月30日期间,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45份,金额2901.23万元,税额377.16万元,价税合计3278.39万元,经税务机关认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但是,对于虽然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而虚开税额不大的,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是否具有从轻、减轻等情节,在审查起诉期间去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是2起虚开税额达到了较大标准,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例,仅供参考。

(1)临汾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赵某甲系一家洗煤厂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涉嫌虚开的税额为611972.81元,价税合计4211819.75元。检察机关认为:赵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前已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对赵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2)临汾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林某甲通过他人为山西某建筑工程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36份,涉及增值税591765.08元。检察机关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且林某甲系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虚开税额达到较大标准,未能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可以在法院审判期间,争取缓刑的结果 。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超过了三年,即使超过了一个月,都不能适用缓刑。那么,应如何争取缓刑的结果呢?需要具有哪些情节?例如:

临汾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破坏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常运行,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税款2108251.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立功的情节,并已主动上缴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2108251.8元,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

临汾某县级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该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作为侯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操作人,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额2194451.85元),其行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最终判决:被告人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综合以上两个适用缓刑的案例,要综合考虑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于需要补缴税款的,应积极补缴税款,争取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能争取缓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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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3-08-16 16:06

    查处了却不公布完整的单位名称,好像是税务局打劫了银行一样偷偷摸摸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简介:何观舒律师和您聊聊税收与犯罪的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