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阳城检刑不诉〔2023〕133号)
1.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参与注册了阳泉市A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阳泉市B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两家空壳公司,并分别担任监事和法定代表人,后被他人用于开具机动车统一发票,两家公司虚开发票金额共计11761878.82元。
2.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难以认定郭某某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3.实务体会
虚开发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虚开发票,或者明知他人虚开发票,还提供相应的帮助。
在实务当中,普遍存在为他人的公司担任监事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而这些公司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法定代表人往往可能牵扯其中,甚至会被判处刑罚。
但是,如果行为人客观上虽然提供了一些帮助,但其主观上并不明知他人虚开发票,也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更没有因虚开而获得非法利益的,不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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