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太祖,一位科学家和鉴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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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黄大拿
在“服毒及其反应”这项测试中,不能不承认,明太祖是非常敬业的,他不但认真记下了服毒者的神态和生理上出现的种种异常,还对其逼近死神时的心理高度关注。
连续两周,满屏都是“医生”、“药酒”、“毒药”。
“药酒”可以算是一种传统文化,但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中,药酒似乎被污名化了。古人万万不会想到,这种因人而异、带有特定功效的饮品能借神奇的营销术成为万应神药,至于演变成席卷全国的风波,那更非古人智计之所及了。
中国人使用药酒有着悠久的传统。到了明朝风气更盛,王春瑜《明朝酒文化》中有“特种药酒”的专章进行介绍,有兴趣者可以参看。
当代人对明朝药酒的贴近了解则要等到1983年。1983年5月,桂林发生了一起陵墓被盗事件。陵墓的主人是老朱家的后代、封藩于桂林的第十位靖江王朱履焘。
随后文物专家对这座王陵进行了清理和考察,他们发现了一对青花梅瓶,揭开瓶盖后,专家们惊讶地发现,盖得严严实实的梅瓶内,并非是常见的无色五谷酒,而是半瓶有余、清澈见底的淡红色液体,液体中浸泡着红枣、龙眼、荔枝和3只无毛闭目的小小乳鼠。
红枣、龙眼、荔枝、乳鼠,在传统医学里都被认为具备滋补的功效。靖江王饮用这种药酒的目的看来并不难猜测。
纯粹用于滋补,药酒无非就是一种日常饮品而已。假若其中掺入了某种毒性物质而又不对使用对象进行严格限制,药酒岂不是就成了毒药?
在明朝,这其实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因为人命关天,明朝对毒性物质的管理非常严格,对违禁者的惩罚也非常严厉。
且看明太祖亲自审理的一桩医生私售毒药案。
一
制毒者尝毒,朱元璋的奇异惩罚
在朱元璋晚年亲手编订的特种刑法《大诰三编》中,记录了一个奇特的案子。
一个叫王允坚的医生,私下配制、私下对外销售一种毒药,被人检举,案子报到官府,惊动了日理万机的明太祖。太祖极为震怒,不但亲自审理,而且采取了一种奇异的惩罚手段:
先是命医生服下自己配制的毒药,待毒性发作,又要其交待解毒之方,用粪清插凉水为他解毒。折腾到第二天,朱元璋才下令将医生枭首示众。
先看《大诰三编》中的原文:
本人(医生王允坚)持药在手,颜色为之变,其态忧惊,犹豫未吞,督之乃服。既服之后,随谓之曰:“此药以何料成?”曰:“砒霜、巴豆,饭粘为丸,朱砂为衣。”曰:“服后何时人丧?”曰:“半昼。”
语既,允坚泪堕。朕谓曰:“尔所以凄凉者,畏死如此乎?眷念妻子如此乎?”曰:“一子见军,一子在外,故悲焉。”
呜呼!其王允坚初卖毒药以毒人,不行反顾,推眷恋妻子之心,径以毒药毒人。及其自服也,药方入腹,眷恋之情,畏死之道,一时发见。呜呼愚哉!至此而若此,亦何济哉!然终不以此药致本人之死,何故?若督令服此药而死,是药之也;解而后刑之,法也。
随问允坚:“此毒还可解乎?”曰:“可。”“何物可?”曰:“凉水生豆汁,熟豆汤,可愈。”
朕谓曰:“此解不速,余何速解?”曰:“粪清插凉水。”“粪清用多少?”曰:“一鸡子可。”于是遣人取凉水半碗,粪清一鸡子许,候至毒作,方与之解。少顷,允坚身不自宁,手搔上下,摩腹四顾,眼神张皇。
朕谓曰:“毒何尔患?”曰:“五脏不宁,心热气升。”谓曰:“此毒身死,伤何经络?”允坚对曰:“五脏先坏。命死矣,身墨黑。”谓曰:“几时可解?何时不解?”曰:“三时候不解。”朕见毒兴,令人与之解。本人痛利数番,其毒洁然,人复如初。明日,枭令以正其罪。
这段话文理不是十分通畅,反映了明太祖真实的文化水平,有明史专家声称朱元璋经过自学,文化素养达到了很高的水准,真是笑话。所幸事件本身很明朗,不必逐字翻译,读者也不难读懂。
那么在大致读懂之后,我们从中看到了一个什么样的明太祖?
二
“毒药案”中的明太祖成了科学家和鉴赏家
“颜色为之变,其态忧惊,犹豫未吞,督之乃服”,这是朱元璋记录的被逼服用毒药者的表现,其观察堪称细腻;看到服毒者流泪,朱元璋逼问原因,是怕死,还是挂念老婆孩子?
看来,朱元璋对一个即将赴死者的心理高度好奇;“少顷,允坚身不自宁,手搔上下,摩腹四顾,眼神张皇”,这是朱元璋记录的服毒后的各种反应,真是一丝不苟……
这里的朱元璋像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如果不是预先知道其明太祖的身份,你多半会猜测他是认真做实验的科学家,或者是一个对人在绝境之下心理高度好奇的心理学家。
好奇不是坏事,对探求未知领域的渴望推动着人类进步,而科学实验更需要一丝不苟的精神。只不过,成为明太祖实验品,在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中挣扎的,是一个活生生的人,明太祖所好奇的,是一个人吞服毒药后究竟会有何种反应。
在“服毒及其反应”这项测试中,不能不承认,明太祖是非常敬业的,他不但认真记下了服毒者的神态和生理上出现的种种异常,还对其逼近死神时的心理高度关注。
《大诰》中的这一大段文字,文理虽嫌不够清通,但记录者极力追求细致入微绘声绘色的努力,却足以给人强烈的震撼。
完全能够想像,当事人明太祖从中获得了多么大的心理满足,以致可怜的医生王允坚经过一翻服毒、解毒的折磨,最终被砍头示众之后,明太祖想起此事,似乎还是那么兴致盎然回味无穷。
怎么看,这里出现的朱元璋都不像是一个日理万机的皇帝,简直就是一个鉴赏家。当然,被其鉴赏的客体,不是自然风光也非艺术品,而是人面对死亡时所表现出的恐怖与痛苦。
中国古代精神医学不发达,对心理疾病缺乏基本的洞察,所以,很多时候某个人行为乖张,却常常只被视为修养欠佳,极少有人想到这也是一种病变。
以现代观念看上面这桩奇特的案件,看暮年明太祖的惊人之举,很容易得出一个答案:晚年朱元璋在心理上应该是出现了一些问题。
三
严格管理、严厉惩罚不等于非要法外用刑
人命关天,砒霜这一类物质肯定要严格管理。明太祖亲审“医生私售毒药案”虽然让我毛骨悚然,但从中还是可以看到一些正面的东西。
本案中医生的罪名是私下配制和私下销售毒药,显然,对毒性物质,明朝是有一套严格的登记、监管制度的。
但是严格管理、严厉惩罚不等于非要法外用刑。即使是死罪,在对罪犯“明正典刑”之前,还要折腾一番,让其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哪怕是在专朝王朝也是极为罕见之事。
因为专制王朝也还要讲究基本的法度,一旦法制建立,一般都不可逾越,否则就是自坏其法。
实际上记录此案的《大诰》原本就是违法的产物。明朝有国家大法《大明律》,而且还是明太祖自己颁布的。但是《大诰》却公然与《大明律》相冲突。
法律史学家杨一凡先生比较过《大明律》和《大诰》,他发现后者在定罪上,明显要比前者严酷许多。如明律中原来规定,在一种敬老尊贤的“乡饮酒礼”上,把宴席的次序弄乱的,打五十大板,而到了《大诰》,则这个人的全家都必须赶到边远的地方。
明太祖下令百姓对他的《大诰》要人人诵习,要求官员以此为标准审判案件,而且据说犯人能背《大诰》的,还可以减轻处罚。如此一来,《大诰》简直成为“太上法”,那明文规定颁布全国的《大明律》还有什么用?
幸运的是,在明太祖治国理政的一生中,本案还只是个案。证明朱元璋处理本案,很可能缘于一时的奇思妙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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