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家用燃气泄漏发生事故,谁来担责?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4-06-28 10:20:06
基本案情

宋某系某小区业主,某燃气公司系该小区燃气供应企业。某日,某燃气公司对宋某屋内燃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出具告知单,载明存在软管松动、热水器燃气连接管老化等安全隐患,并要求整改。宋某在告知单上签字确认,但实际并未进行整改。

之后,王某向吴某租赁上述房屋。某日该房屋发生燃气爆炸,造成王某受伤。某燃气公司对该房屋内燃气设备进行了抢修,发现双嘴阀软管脱落。

某消防大队对起火原因做出认定:爆燃原因为天然气泄露,在空气中形成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极限,开灯时产生电火花发生爆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出租房屋时,明知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承诺自行整改但未整改,且未把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告知承租人,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较大责任。

王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未对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且在用气完毕后未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及时关闭阀门以防止天然气泄露,故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某燃气公司虽然指出燃气使用中的问题,但没有按照规定消除隐患。燃气安全使用问题,涉及公共安全,责任重大,不能仅提出隐患,而是应把消除隐患落到实处。

综合分析事发原因及各方过错程度,由吴某承担60%的责任,某燃气公司承担10%的责任,王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律师解读

燃气经营者不仅仅是提供燃气的经营主题,而且是燃气安全的管理主体,对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在实践中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燃气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管理职责。

实践中,一般结合以下几个标准具体把握:

一是善良管理人标准,即燃气经营者是否达到一个善良的、理智的人在同等情况下所采取的注意义务的程度;

二是专业判断标准,即燃气经营者作为专业的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所承担的合理限度的安全管理职责的要求应高于非专业的人;

三是期待可能性原则,即燃气经营者采取何种措施应对,取决于用户对其采取该措施的期待可能性;

四是信赖原则,即应当根据用户对安全隐患的认识和预防能力,来确定燃气经营者的注意水平。

相关法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家用燃气泄漏发生事故,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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