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2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3-12-25 14:23:09
青岛2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青岛#

202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2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其中有一家公司因已被法院判罚,不再处罚,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30多万元(税额5万多元)至8100多万元(税额1100多万元)不等,例如:青岛如某煤炭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2份,金额8130.66万元,税额1127.6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但是,并不是说超过了此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张某某找他人,从济南B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姜某某实际经营的青岛A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后姜某某将上述发票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153008.8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1.案例二: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案机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阳某某与他人商议,从青岛两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510008.5元,税额共计219402.9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该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而对于虚开税额较大,即税额5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419998.2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叶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没有犯罪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该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2.1.案例二: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莱州A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某某没有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2467735.85元),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单位莱州A机械有限公司判处罚金;被告人于某某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因其系被告单位莱州A机械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能代表、体现该公司的意志,莱州A机械有限公司亦构成自首。鉴于被告人于某某投案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单位莱州A机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莱州A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0 阅读:9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简介:何观舒律师和您聊聊税收与犯罪的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