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30万元,追诉时效是多久?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6-19 11:41:1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30万元,追诉时效是多久?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严查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虚开、骗税的行为,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隐蔽性特征,使得虚开行为在短时间内很难被发现,等到发现时,已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因此,税务机关查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些虚开行为可能是最近一两年的,而有些虚开行为可能已是五年前,甚至十年以前的了。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于2024年6月17日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徐州奔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金额216.86万元,虚开税额36.8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上述徐州奔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虚开行为发生在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距今已6年多了,已然超过了5年,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如果涉嫌刑事犯罪了,是否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追诉时效是多久?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则不再追诉。

上述徐州奔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36.87万元,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期限是经过五年,因此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例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陈某某作为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自犯罪之日起已经过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不再追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2)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适用的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则不再追诉。如果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导致法定刑的升格,其追究时效也会延长。

因此,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时,不仅要考虑虚开税款的数额是多少,也要考虑是否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不仅会影响量刑的适用,也会影响追诉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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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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