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红岩魂纪实——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
追寻一下历史
2025-02-23 11:08:39
历史的怪胎: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美国人捧腹大笑遭重创/戴笠一手握情报,一手要手铐
自梅乐斯赴东南实地调查以后,戴笠令军统局主任秘书毛人凤成立中美合作所筹备处,潘其武为主任,另一方面,加紧制定“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工作草案和组织大纲”。
9月初,在梅乐斯的请求下,美国向军统局派来了第一批技术专家。他们是:美海军无线电侦测专家韦尔门(T.O.Wildman)、海基上尉(Webb Heagy):气象专家泰勒少校(H.C.Tayloy);无线电侦测专家道尔莫(R.L.Dormer);优秀报务员大曼小曼兄弟(L.A.Mann)等七人,帮助军统局加强情报工作能力,提高技术装备的优良性。
9月底,梅乐斯由印度返回美国。美国海军任命梅乐斯为驻华战略情报处处长。在美国海军情报署的指导下,他提出了进一步“合作纲要计划”。此时戴笠将军统乡下办事处杨家山一带作为中美特种技术合作的总办公室,下令修建了上百处办公训练用房,并从军统局选调技术电讯技术骨干25人参加美国专家的培训。
1942年10月,梅乐斯又来到中国向戴笠提交了他的合作计划纲要,在一次戴笠和梅乐斯向蒋介石当面汇报的时候,蒋介石指示:“中美特种技术合作需要一个双方同意的书面协定,最好由中美两国元首或高级有关官员签字”。根据这个原则,戴笠和梅乐斯进一步确定了合作的内容和方法以及双方的要求,并且决定合作的依据为:《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协定》。
1942年12月16日,蒋介石批准了协议文本,1943年1月12日梅乐斯派鲁西将蒋介石批准的协议文本送交华盛顿,罗斯福总统也批准了协议文本。
1943年4月1日,《中美特种技术合作协定》在美国华盛顿正式签字,中国方面派外交部长宋子文代表签字,萧勃以中国在美联络人的身份参加;美国方面派海军部长诺克斯代表签字,梅乐斯以美国海军部人员兼战略局驻华主任的双重身份参加。为表示庆贺,同年7月4日美国国庆节时,戴笠在重庆再次补签。
1943年7月1日,“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Sino-American Special Technical Coopoerative Organization简称SACO)在重庆军统乡下办事处钟家山正式成立,戴笠任主任,梅乐斯任副主任,他们对中美合作所的工作都享有否决权。所内中方人员直接受蒋介石领导,美方人员则直属中美双方最高统帅部。
《中美特种技术合作协定》条款共有28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为求在中国沿海中国沦陷地区及其他日敌各占领地区打击吾人共同敌人起见,在中国组织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其目的在以中国战区为根据地,用美国物资及技术协同对远东各地之日本海军、日本商船、日本空军及其占领地区内之矿产、工厂、仓库以及其他军事设备予以有效之打击。
……
三、为便于业务之进行,美国愿以无代价供给一切物资,基于友谊而与中国合作,故在美国名为“友谊合作”,在中国之英文名称……简称为S.A.C.O,此与美文Socko发音相同,含有有效之猛攻或突击之意义。
……
九、本所设有远程空中侦察队,配有飞机、器材及研译判读照相之人员。此队之目的乃在中国沦陷地区及远东各占领地区内,摄制并判读各项敌人活动之照片,使本所对凡能见到敌人之各项活动保持确切之认识,以便实施种种之打击。除驾驶员外,其摄制之人员大部以华方人员任之。
十、为便于在中国沿海各港湾实施布雷俾适时打击敌人船只起见,得由美方派遣飞机测量港湾地形,并由华方派员参加其所测绘之地图与摄成之照片,专供本所使用并保管,不得携往他处,以免泄漏军事上之机密。
十一、本所设宣传组对中国沦陷地区及其他日本占领区内之敌人与人民从事心理战争,其全部需用之器材由美方供给,如:无线电发报机、录音机、特种摄影机、印刷机等,并由美方负责训练华方使用此项机件之人员。
十二、本所于重庆、华盛顿两地派驻人员办理中美两国情报互换事宜。
……
十四、本所奉准指定之发报台得与中国境外之美国海军无线电通报,惟本所所有其他各电台则限制仅用于本所之各有关业务。
十五、本所以重庆附近为主要训练地区,遇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于工作队所在地实施训练。
十六、本所各种训练人员除由美方派遣技术训练负责人及各种技术训练之设计指导人员外,其他之教职员及学员均由华方选派之。
……
十八、本所为侦查敌情,对于敌电海陆空三部分之密码,均实施侦收,研译工作由美方派员负责设计指导,由华方派员参加工作。……
十九、本所本部设于中国战时首都所在地重庆,并按实际情况之需要,在各地分期设立前进工作队,办理有关爆破、侦察、瞭望、气象、对敌宣传及其他有关本所工作之交通事宜。
……
二十一、本所所需用之爆破、无线电、武器弹药、交通、摄影、气象、化学、印刷、医药等,以及各项工作所需要之一切器材,均由美方供给并负责运抵重庆交本所派员管理,自重庆运往各工作地区之运输均由华方负责。
……
二十七、本协定经中国军事委员会蒋委员长及美国罗斯福总统授权双方代表签字后施行,其有效期间自协定签订之起至同盟国对日战争结束时停止。”
1943年到1945年,中美合作所共签订过三次合同,第二次合同是1944年秋,在中美合作所内的陈家院子签订的。其主要内容有:决定在重庆成立特种警察人员训练班,培训刑事警察干部,培训人员由军统调选,教学和实习所需之器材设备,技术训练工作和教官均由美方负责,所需的房屋和训练经费由军统负责:还决定美方供应中美合作所的十轮大卡车由原定的500辆增至2000辆,中小吉普车由50辆增加到200辆,并供应全部车辆的维修设备和可供三年使用的各种备用材料;医疗器材、设施增至可供1000张病床使用的全套设备和医药;还提到同意为军统培训高级特务20名,受训期为一年,受训人员在美国的一切费用由美方负责(1945年美国第七舰司令柯克上将到中美合作所视察时,又主动将送美国受训人员增加为40人)。
1945年冬,在中美合作所内签订了第三次合同。其主要内容是有关结束的事务性问题。
《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在重庆歌乐山下军统乡下办事处的杨家山建立了总办公室,由戴笠任主任,梅乐斯任副主任,下设秘书室、军事组、情报组、气象组、通讯组、特警组、侦译组、研究分析组、心理作战组、行动、医务组、运输组、人事组、会计组、总务组、总翻译室、工程处。有关这个组织的活动情况,重庆歌乐山烈士陵园的业务资料档案中有记载:
摘自红岩魂纪实——来自白公馆,渣滓洞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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