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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退休教师,我从参加工作的第二年也就是1985年起享受教龄津贴,历经3元、5元、7元的“个位数”最后定格在“两位数”的10元档上,直到2023年退休算起来一共领了38年的教龄津贴。

那么,教师退休后还有没有教龄津贴?该不该继续享受教龄津贴呢?
一、先看一下教龄津贴发放依据迄今为止,教龄津贴发放的依据为《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劳人薪〔1985〕40号)
主要内容:
1.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2.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答案是肯定的~养老金中或直接或间接含有教龄津贴因素。
主要依据是《关于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待遇的通知》([86]教计字190号)
主要内容:
凡规定实行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简单地说,教师退休后的退休费(现在称之为养老金)中,包含了在职时的教龄津贴,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2014年9月30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养老金(当时叫退休费)中包含本人退休前享受的教龄津贴。
其次,2014年10月至2024年9月之间退休的“中人”,其教龄津贴平时纳入在职时的缴费基数中,退休后,计入老办法中,在与新办法对比后核定养老金。
比如,下面这张养老金核定表就将10元教龄津贴以“特殊行业津贴”的形式计入老办法中。

最后,2024年10月之后退休的“中人”和“新人”,其教龄津贴纳入在职时的缴费基数中,退休时核定养老金时不直接体现教龄津贴。
三、其实,大家真正关心的问题是在岗教师提高教龄津贴后,退休教师能否享受同等标准?平心而论,目前最多10元的教龄津贴早已沦为鸡肋,大家并无多大感觉。关键是教龄津贴涨到三位数是迟早的事儿,那就比较可观了,退休教师难免也会动心。
退休教师是否应该继续享受教龄津贴,是一个涉及教育政策、社会保障和公平性的复杂问题。
目前来看,针对退休教师是否应该享受教龄津贴主要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一)支持退休教师享受教龄津贴的理由
1. 肯定贡献:教龄津贴是对教师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认可,退休后继续发放可以体现对他们多年付出的尊重。
2. 改善生活:退休教师的养老金可能不足以维持较好的生活水平,教龄津贴可以作为补充,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
3. 激励在职教师:保留教龄津贴有助于激励在职教师长期投入教育事业,增强职业吸引力。
4. 政策延续性:如果教龄津贴在职时发放,退休后取消可能引发不满,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二)反对退休教师享受教龄津贴的理由
1. 财政压力:教龄津贴会增加政府或教育机构的财政负担,特别是在退休人员较多的情况下。
2. 公平性问题:其他行业的退休人员可能没有类似的津贴,单独为教师保留可能引发不公平的争议。
3. 津贴性质:教龄津贴通常是对在职期间服务的补偿,退休后继续发放可能不符合其初衷。
4. 社会保障替代:退休教师已享有养老金等社会保障,教龄津贴可能被视为重复福利。
四、文末谈谈个人看法虽然我作为退休教师也想继续享受与在职教师同等标准的教龄津贴,但个人认为基本不具可能性,原因很简单:
第一,数以百万计的退休教师,如果都按在职教师标准享受教龄津贴(注意,我说的是未来三位数的教龄津贴),这笔钱从哪儿出?
从社保基金的池子里吗?其他人能高兴?!
从财政出?不但加大了财政负担也不可能!
第二,退休人员不止教师一类,假设教师退休后还能继续享受教龄津贴的话,那么,有人就会要警衔津贴、xx津贴……你觉得可能吗?!
所以,咱们退休教师要正确看待这件事儿,别再惦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