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厦门#
2023年第二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7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7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70多万元至3200多万元不等,例如:厦门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29份,票面额累计2140.9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上述7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福建省A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同检公诉刑不诉〔2018〕24号)
1.3.简要案情:福建省A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让长沙B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深圳市C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虚开发票各一份,票面金额合计120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福建省A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福建省A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戴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同检刑不诉〔2021〕20号)
2.3.简要案情:戴某某作为厦门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让他人为其虚开1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99850元、税额合计15840.1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厦门市A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3.2.案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同检公诉刑不诉〔2018〕22号)
3.3.简要案情:厦门市A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伍某某联系他人,让厦门B科技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发票7份,票面金额64.8万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厦门市A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厦门市A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不起诉。
对于未能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结果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黄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思刑初字第6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43份,税额累计人民币4003952.4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考虑其住所地司法机关具函表示被告人具备缓刑监管条件等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1.案例二:陈某甲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思刑初字第1431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虚开普通发票110份,虚开金额累计人民币1718465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虚开发票罪律师#
#虚开发票罪#
#不起诉#
善忍
各行各业都是凭虚开发票去报销的,每所学校查看看就知道了!
jam 回复 07-14 10:01
老师?为何要专指学校,各种单位都会有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