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道纪 刘斌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16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这段话高度地概括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
礼是中国古代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总称,礼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成为人们道德和行为是非曲直的准绳,成为全社会普遍适用的规范,成为调整各类人际关系的准则。礼具有法的意义和功能,礼法结合、出礼入刑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礼法并重、隆礼重法是中国古代君王的治国良策,所以有人将中国古代称之为“礼法社会”。这一治国策略为提升当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
《尚书·五子之歌》云:“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意思就是老百姓是国家的根本和基础,根基牢固,国家才能安定太平。《孟子·尽心》也讲:“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历朝历代许多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也都以民本思想为基础,重视民情舆论,强调厚利民生,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等,既是民本思想的真实写照,也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中国古代的民本理念为当今“以人民为中心”的治国理念提供了深厚的思想基础。
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
中国古代“息讼”“无讼”的主张基于“和为贵”的理念,官府注重以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和纠纷。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着眼“无讼”的目标,历代统治者在施行教化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对诉讼加以抑制,通过道德教化劝民止讼,坚持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并行,通过定分止争促民息讼,从而实现和睦无争、礼义有序的社会状态。“无讼”与“和为贵”体现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价值取向,也为当今社会的司法调解、服判息诉提供了有益的启迪。
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
“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的统治者接受殷商王朝灭亡的教训而提出来的治国理政思想。明德就是崇尚德政、敬德保民;慎罚就是要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汉代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又提出了系统的“德主刑辅”主张,宋代的朱熹在《论语集注·为政》也阐述了德礼政刑的关系,先秦时期的“明德慎罚”、汉代的“德主刑辅”、一直到清朝的“尚德缓刑”思想一脉相承,是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理政的经验总结,成为古代重要的立法与司法原则,同时也为当今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供了丰富的历史经验。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
中国早在西周时期就要求“惟察惟法”,防止官吏在司法活动中枉法裁判。法家还提出“事断于法”“援法断罪”的主张,要求各级司法官吏依法正确处理各类案件,做到不枉不纵。在这方面历代律典或则例都有明确规定,例如《唐律疏议》就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清代的《吏部处分则例》对故意或过失导致判罚偏差的官员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这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也为当今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历史借鉴。
《唐律疏议》
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
《尚书·舜典》云:“惟刑之恤哉”,恤刑后来演化为中国历代王朝的立法与司法原则,《周礼·秋官》有“三赦之法”,即对年少体弱的人、七八十岁的老人及残障人士采取宽宥政策。秦汉以后建立了一系列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和法律制度。《汉书·刑法志》《后汉书·光武帝纪上》等许多古代文献都对恤刑有记载,而且历代都有关于恤刑的律令诏书。恤刑的目的是防止滥施刑罚,并使刑罚适中,体现出来的是对老幼病残及妇孕犯罪人员的宽宥和人性关怀,这为当今的立法和在司法实践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内涵的高度概括,揭示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至于他所讲的“等等”,本文认为至少还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正执法的思想。法尚公平、执法持中、公正执法,是中国古代诸多思想家和政治家倡导的执法原则。先秦时期商鞅针对“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提出的“刑无等级”的主张,韩非子倡导“法不阿贵”,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汉代司马迁提出“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刘向也主张“当公法则不阿亲戚”。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提倡执法如山,历朝历代都有许多公正执法的事例,诸如楚庄王尊法不偏私、魏绛执法惩杨干、叔向“刑不隐亲”、穰苴执法杀监军、汉武帝尊法杀外甥、薛宣断缣辨真伪、何武智断遗嘱案等都是例证,同时也涌现出西门豹、张释之、魏征、狄仁杰、包拯、宋慈、于谦、海瑞等诸多以公正执法而名扬青史的著名官吏。
二是情、理、法融合的断案理念。情系指人之常情,理是指天理,法是指国法。天理无形,但存在于人们的心底,所以人们常说“天理昭昭”“天理何在”“伤天害理”“天理难容”,在古代官方文书和判词中“天理”出现的频率非常之高。“国法”的正当性来源于“天理”。制定和适用法律时,还必须要考虑人之常情,即人的正当情感,桓宽在《盐铁论·刑德》就讲:“法者,缘人情而制”。河南内乡有座保存完好的古代县衙,将上书“天理国法人情”的牌匾悬挂在县太爷座位的对面,其意就在于提示断案时要循天理、遵国法、念人情,因为人情不可违、天理不可欺、国法不可犯。
三是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古代贤明人士看来,诚信是做人的基本道德规范,是人际交往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论语》中出现的“信”多数可以解释为“诚信不欺”,例如:“人无信不立、业无信则不兴、国无信则衰”,此外许多古籍文献反复强调“言必诚信,行必忠正”和“言必信,行必果”。历朝历代关于“诚信”不仅有许多阐释,而且流传下诸多典故,例如燕昭王千金买马骨、曾子杀猪教子、卞和三献宝玉、晋文公退避三舍、季札赠剑徐君、商鞅徙木立信、季布一诺千金、范式千里履约、范仲淹封金不贪、晏殊诚实不欺、郭进用人守信等等,这些诚信格言和典故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华儿女,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四是从严治官、强化吏治的措施。《周礼》《秦律》《唐律》《明律》以及清代的《吏部处分则例》等历朝历代的法典都有从严治理官吏的规定,官员如果有结党营私、图谋不轨、贪图私利、徇情枉法、违犯礼制或履行职务不当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和相关的行政处分,不少皇帝还有一些从严治理官吏的奇招妙法,例如汉武帝鼓励“言事变”,宋太祖在所有知州设置“通判”等。古代在治国理政方面,强调“严以治官,宽以治民”,其制度性的安排是“监察”与“考课”,例如唐朝就制定了以“四善二十七最”为代表的官吏考课体系。强化“吏治”特别注重各级官员的品德塑造,出仕为官,必须尽忠履职,奉公守法。例如明朝的薛瑄就提出“正以处心,廉以律己,忠以事君,恭以事长,信以接物,宽以待下,敬以处事”的“居官七要”准则。
五是法顺时变的变法理念与实践。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里,变法是浓彩重墨的一笔。例如先秦时期的商鞅,竭力倡导变法,提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名言,主张“圣人不法古,不修今”,“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认为只有变法革新,才能使国家富强兴盛。后世的王安石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系统地提出了变法理论,主张对宋初以来的法度进行全盘改革,革除宋朝的积弊,扭转积贫积弱的局势。明朝的张居正提出并实施“一条鞭法”和对官员的“考成法”,还有清末的戊戌变法,倡导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改革政治、教育制度等,实施变法的人员虽然本身不见得有好的结局,但其变法的主张和实践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六是维护中央集权、一统天下的格局和体制。中国古代从夏朝开始,统治者不断地开疆拓土,力求一统天下。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汉朝时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汉武帝以“大一统”理论为指导,一统疆域,一统体制,一统思想。要想维护“大一统”,就必然强化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镇压地方分裂割据势力。因此,历朝历代都在法律上设置罪名、制定刑罚,对叛逆、分裂等言行严加惩处,维护大一统的格局和中央集权的政权体制,确保最高决策权、立法权、司法权掌握在以皇帝为首的朝廷手中,这成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鲜明特征和核心价值。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是当代法治文化极其重要的思想渊源,值得我们汲取传承和大力弘扬。但是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也存在一些糟粕,例如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随君出、义务本位、宗法等级制度、法律工具主义、人权不受保障、卖官鬻爵等等,这些糟粕至今产生着负面影响,是我们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必须摒弃的。
(作者刘道纪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博士;作者刘斌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