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是由天禾律所陈军律师团队精心编撰的成果,汇集了该团队律师在处理商业秘密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丰富经验。近年来,这份资料已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向全国近千家企业进行了广泛宣讲,并获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
其核心目标是帮助企业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同时也为那些陷入商业秘密纠纷的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指导。需要强调的是,本《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所提供的内容仅代表律师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天禾律所或律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承诺或保证。
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二十九:产品公开销售如何保密?在讨论该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众多企业倾向于在设备上贴上“撕毁无效”等类似标签,意在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然而,司法实务中,法院已明确表明,此类标签并不符合法律对保密措施的要求。原因在于,产品售出后,其所有权转移至购买者,购买者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销售者无权对此提出限制。即便第一手购买者承诺保密,但当产品流转至其他购买者手中时,这一保密要求便不再具有效力。
为避免产品销售公开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建议通过如下两种策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
第一种策略是利用技术手段保护商业秘密。首先,通过产品加密与破解防护。采用高级的加密技术对产品进行保护,确保即使产品被破解,其中的商业秘密信息也会因为加密而难以获取或破坏。其次,设计产品时,加入自毁机制,当检测到未经授权的破解行为时,自动销毁或破坏商业秘密信息,防止泄露。
第二种策略是与客户合作,共同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在产品交付给客户之前,与客户签订详细的保密协议,明确双方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保密协议应明确规定客户在使用产品过程中的保密措施,以及产品处置时的通知和优先购买权等条款。当然,对客户的保密措施执行情况要常态监督,以确保他们按照保密协议要求进行操作。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40号】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如果该技术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结合上述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之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作出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判断主体是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判断的标准是既不能“普遍知悉”,也不能“容易获得”,认定的时间点是“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其次,市场流通产品属于外部载体,零极公司为实现保密目的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能对抗不特定第三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其技术秘密。此种对抗至少可依靠两种方式实现:一是根据技术秘密本身的性质,他人即使拆解了载有技术秘密的产品,亦无法通过分析获知该技术秘密;二是采取物理上的保密措施,以对抗他人的反向工程,如采取一体化结构,拆解将破坏技术秘密等。本案中,零极公司主张相应保密措施为对其产品内部电路板及元件覆胶处理、部分密点相应元件无标识。零极公司认可其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是同类产品,无论是鼎源公司成立后即生产同类产品的时间,还是零极公司所称的在市场上发现同类产品的时间,零极公司产品均已上市,不特定公众可以与原审法院现场勘验相同的方式拆解观察零极公司产品,对无法直接观察的元器件参数、元器件间的连接关系,可以使用数字电桥、数显卡尺、万用表测量获得,其中,数字电桥用于测量电容、电感、电阻数值;数显卡尺用于测量线径、元件尺寸(封装形式),万用表用于测量连接关系、二极管特性,变压器绕线组可以直接观察计数。再次,原审现场勘验亦表明,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对无法直接观察的元器件参数、元器件间的连接关系,使用数字电桥、数显卡尺、万用表测量获得的部分数值,与零极公司主张秘密点不同或者存在差异,个别数值无法测量,一方面表明通过市场流通产品获得的技术信息达不到技术图纸的标准,另一方面可以印证被诉侵权产品并非以零极公司技术图纸制造。据此,原审判决认定,涉案技术信息通过去除覆胶、拆解后,使用常规仪器测量可以获得的技术信息,构成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容易获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