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管部大学士?】
从广义范畴而言,大学士这一官职体系涵盖大学士与协办大学士,其中,协办大学士一职于乾隆朝正式确立定制。回溯至顺治时期,彼时六部之最高行政长官仍为尚书,尚未出现大学士兼领某一部事务的情形。
自康熙中期起,为增强大学士之地位与声誉,朝廷以特旨形式,令大学士兼理部务,此乃“管部大学士”之要义。依清代定制,六部堂官由尚书与侍郎充任。彼时,鉴于清代奉行满汉双轨体制,每部皆设满汉尚书各一、满汉侍郎各二,六部尚书、侍郎共计六人,此即所谓“六堂”。
自管部大学士这一职位设立后,六堂建制遂升格为七堂。在此架构下,管部大学士的地位尊崇,位居满汉尚书之上。需着重明晰的是,大学士兼管部务的情形,仅存于吏部、户部及刑部。而礼部、兵部与工部,通常并不设置管部大学士一职。
从名义层面而言,管部大学士的位阶在尚书之上。然而,鉴于各部职能各异,兼之大学士个人专业素养以及所任职务数量等因素存在差别,于实际施政过程中,亦会衍生出别样情形。
自雍正时期起,大学士一职通常兼任军机大臣。鉴于个人精力的局限性,这些大学士难以兼顾并切实掌管某一部的具体事务。在此情形下,管部大学士不得不倚仗尚书、侍郎来处置政务,而自身实则仅徒具其名,并无实际的管理职权。
以刑部与户部为例,二者具有较高专业性。刑部尤为典型,律例乃其行事准则,若无深谙律例之人,实难做出合理裁断。当大学士兼理刑部事务时,若其并非出身司法专业领域,便需倚仗刑部堂官统筹大局,方能确保刑部事务有序推进。
通常,在对管部大学士进行任命之际,皇帝会从全局视角出发,综合考量候选人的专长。以乾隆时期为例,大学士刘统勋于查缉重大案件方面能力卓越,在朝野间声名远扬。鉴于刘统勋的突出才能,乾隆帝秉持任人唯贤之理念,委派其主理刑部事务。
在漫长的时期内,刘统勋主政刑部,其影响力颇为深远。于刑部的各项事务决策层面,尚书与侍郎所拥有的决策权极为有限,绝大多数事务均需经过刘统勋的审慎认可与首肯后,方可付诸施行。
【中堂之名源于管部大学士】
自清代中期以降,于官场之中,“中堂”这一尊称渐为大学士所通用。然而,此称谓仅为官场上的通俗说法,从严格意义而言,并非每一位大学士皆可当之无愧地冠以“中堂”之名。
在何刚德所著的《春明梦录》里,对“中堂”这一术语给出了颇具合理性的阐释。
在清代职官体系中,大学士虽位居宰辅之席,但若未兼任军机大臣之职,其职权几近闲散衙门之官。然大学士地位尊崇,不容轻慢,故而多有兼管部务者。于京官设置方面,每部官员皆为满汉各一,于衙署内分东西而坐,此与地方官员堂中就坐之制有所不同。若大学士兼管某部事务,该部衙署便会增设一正座,满汉尚书分坐两旁作陪,满汉四位侍郎则于下首两侧分坐。由此,大学士在民间俗称为“中堂”。即便后来出现不管部之大学士以及协办大学士,亦依旧沿袭“中堂”这一称呼。
此段文字蕴含丰富信息,其一,揭示了大学士唯有执掌部务,方可被视作名副其实的中堂;其二,表明若协办大学士兼任部务管理职责,同样归入中堂范畴。
在清代官场的称谓习惯中,往往存在夸大其词的现象。然而,从严谨的制度规范角度审视,众多大学士实则并不符合“中堂”这一特定称谓的标准。以文华殿大学士李鸿章为例,彼时,他虽身兼直隶总督与北洋大臣之职,但由于其并未于京城中枢任职,且未兼管部务事宜,基于这些条件考量,李鸿章并不能被视作正统意义上的“中堂大人”。
【管部大学士与尚书、侍郎如何分工?】
针对分工这一议题,御史对相关文献展开细致查阅。然而,颇为遗憾的是,并未从查阅的资料中获取令人满意的结论。毋庸置疑,在通常情形下,管部大学士并不介入具体行政事务的实际操作流程,仅承担最终的签署与盖章职责。
签字盖章这一行为,在行政运作体系中承载着权力表征的重要意义,同时,它亦肩负着不容小觑的重大责任。鉴于此,为避免决策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疏失,管部大臣依循惯例,通常会从尚书、侍郎或谙熟业务的司官群体中遴选出一位作为代理人。如此一来,部务决策权的行使便呈现出一系列较为奇异的状况。
诚如乾隆时期备受赞誉的朝廷重臣赵翼所论:
于六部架构中,一部设有满汉尚书各一名及侍郎四名,按常理,于此种人员配置下,各项核议事务理应处置得当、公正允当。然而,实际情形却并非如此。在诸多场合,常因某位官员势力权重,从而主导整个核议进程,致使其余官员大多随声附和、签署认可,鲜少提出不同意见,丧失独立判断与决策能力。更为甚者,若遇有身负要职的重臣兼管部务,局面则演变为一切皆唯重臣之命是从。但事实上,这些重臣往往并未对相关事务进行细致检阅审视,仅仅聆听下属司员简短陈述数语后,便草率画押定夺。
于旧时官制体系中,司员群体里若有受尚书倚重之人,其实际权力往往凌驾于侍郎之上。而那些为兼管部务之重臣所熟知、赏识者,其权势更甚于尚书。时有这般情形:尚书与侍郎尚在审慎商议,犹未达成定论之际,某些司员已然携相关事务至重臣处获取签署,待回转时,尚书与侍郎见状,只能相视无言。
显然,在部务管理体系中,管部大学士掌控着最高权力,尚书与侍郎在决策与管理方面基本难以发挥主导作用。当管部大学士因政务繁杂而无法兼顾部务时,往往会授权司员代为处置。在此情形下,便产生了郎中、员外郎的实际权力超越堂官的特殊状况。
自嘉庆一朝以降,刑部率先取得自主权。嘉庆四年,和珅获罪入狱,刑部随即启动司法流程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彼时,出任管部大学士之庆桂,于刑名律法领域欠缺经验,且因其身为领班军机大臣,政务繁杂,精力有所不逮。
和珅一案的审理工作意义非凡,其专业性极强,唯有深谙律例之人方可担此重任。庆桂显然未能满足这一严苛要求,故而彼时刑部的实际执掌者为出身秋审处的左侍郎熊枚。而直接负责主审和珅一案的,则是秋审处郎中金光悌。
翌年,庆桂自刑部卸任,旋即由大学士董诰兼摄刑部事务。然董诰于律例之道颇为生疏,在其兼管刑部之时,对刑部事务的推动成效甚微。
以庆桂、董诰之例为鉴,嘉庆帝有所省悟。嘉庆二十年,董诰卸任兼管刑部一职之际,嘉庆帝颁布上谕,此举措扭转了往昔管部大学士权力凌驾于其他堂官之上的态势,使得国家最高司法权重归刑部堂官掌控。
在清代,吏部与户部的架构及权力格局未出现本质性变革。自始至终,管部大学士在这两部的权力位阶,始终凌驾于堂官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