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标题可知,本文笔者旨在浅析征地拆迁纠纷中的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问题,以解决咱老百姓最困惑和关心的疑问之一——多年前的陈年旧案,究竟还能否提起法律程序救济权利?经过多久的案件就彻底没得做了呢?
无疑,这一问题不存在确定性的答案,因为个案的情形都是不同的,专业律师对这一问题的认知也有所不同。笔者仅就最基础性的规定出发,为被征收人朋友们做一番浅析,结论仅供参考,并不绝对。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6个月和1年的最重要】征拆案件中较常用到的行政诉讼,无外乎撤销、确认(强制拆除/逼签等)违法、行政赔偿和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这里面《行政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和1年的起诉期限最为常用。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的撤销之诉和确认违法之诉,均适用这一起诉期限。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譬如《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起诉期限仅为15天。此为起诉期限的特殊情形之一,被征收人需要牢牢记住。
例如被征收人需要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房屋征收决定等带“决定”字样的行为,或者其作出的其他“答复”“复函”等,均可适用这一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这一“1年”的起诉期限主要适用于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中。一般不明身份人员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时,都不会作出任何书面的强制拆除决定,更无暇告知我们起诉期限。那么此时,被征收人可在知道房屋被强制拆除之日起1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是先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故本文不对行政赔偿的起诉期限做阐述,大家只需牢记1年的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起诉期限即可满足实际需求。
鉴于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仅为60日,明显少于行政诉讼,本文不对复议前置或者先提起行政复议后衔接行政诉讼的期限做阐述。
【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即不动产领域纠纷“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涉及征地拆迁的案件若拆除房屋、腾退土地的事实发生在距今20年以前,则基本上不具有通过行政诉讼救济权利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比如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多年前因修路等项目拆除了老百姓的房屋,但却始终未给予任何补偿安置。此即当事人不知道其“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行为”内容的情形,那么其起诉期限应从行政机关作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的答复”之日起算,但最长也不能超过20年。
换言之,在行政机关未就补偿安置事宜作出任何处理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救济这一权利不应当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在明提示】在明律师需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任何关于“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问题的讨论都需建立在具体的案情基础上去进行,想笼统的得出一个“有效权利救济期限”是很难客观的。但大体而言,“6个月至1年”可视为征拆类案件的最佳权利救济窗口期,此时各种程序都有望相对顺利的提起;“20年”则是一个理论上的最长权利救济窗口期,此时案件或仍至少保留有1个权利救济通道可供开启(即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但毫无疑问可走的路已经非常窄了。
而在被征收人因故被“骗签”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则会出现“已签已拆”的最困难局面。此时,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撤销权行使期限或只有1年,理论最长期限为5年。(依据《民法典》第152条)即超过5年的“已签已拆”案件,权利救济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本文旨在通过并不严谨的梳理告诉大家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权利救济一定要趁早,而不可拖延。一旦起诉权利灭失,我们恐将失去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正当权益的机会,只能吞下遗憾的苦果。(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