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已经自行撤销了涉案《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撤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这是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谢瑞青律师团队的谢瑞青、熊世红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街道办事处的答辩意见。可问题在于,若非原告坚持依法“民告官”,街道办又怎会自行撤销被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呢?
那么,这样一份针对30亩约20000平方米土地上的厂房作出的违建认定因何会有问题,而让街道办不得不自行撤销呢?
【基本案情:街道办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哪里不对?】委托人林先生于2006年1月与当时的山东省青岛市xx镇政府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将位于该镇工业园的约20000平方米(合计30亩)土地租赁使用,期限为50年。
委托人在该工业园地块上建设了厂房,后据称涉案片区被纳入某项目征收范围内。2023年4月,xx街道办事处(即原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委托人建设的砖混、钢结构厂房等构筑物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自行拆除。
委托人林先生认为涉案其租赁涉案工业园区土地的目的就是投资建厂,街道办事处作为当年《合同书》的签订主体应当维护其作为投资者的正当权益,而不是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其厂房认定成违建,进而责令限期拆除。
2024年1月,委托人林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谢瑞青律师团队的谢瑞青、熊世红律师的指导下,向山东省青岛市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律师解析:街道办事处查违建需有明确职权依据】本案被受理后的2024年7月,被告xx街道办事处向原告林先生作出《关于撤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决定》,未等法院开庭审理即自行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
谢瑞青律师团队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本案于2024年7月底通过互联网公开开庭审理。
于是就有了本文开篇时提及的答辩意见,被告街道办辩称涉案厂房确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且原告林先生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6个月起诉期限,是在被诉行为作出后将近7个月才起诉的。
同时,涉案建筑并未被拆除,故已被自行撤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其起诉应当被裁定驳回。
谢瑞青、熊世红二位律师则指出,本案中被告所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最大的问题在于其作为街道办事处并无职权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明确这一违法建筑情形由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也就是今天的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而在没有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情形下,被告街道办事处根本无权作出被诉行政行为,这才是本案问题的关键!
至于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答辩则更是无稽之谈。本案中被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未明确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救济的期限,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最长1年的特殊起诉期限。据此,原告林先生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案件结果】2024年12月9日,山东省青岛市下辖的xx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鲁0281行初82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xx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4月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