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淹没区内的房屋被镇政府强制拆除?目的正当但做法不对!

智勇评社会 2025-01-24 11:43:13

合法的房屋因位于某水库工程项目施工及淹没区范围内,就被当地镇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镇政府被诉至法院后坚称其拆除房屋系“坚持人民至上原则”,也是为履行其防汛应急避险搬迁职责。但在补偿安置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镇政府真的有权擅自做主吗?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威、王一帆律师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代理的一起案件中,针对镇政府的防汛强制拆除行为提起了诉讼。那么法院会作出怎样的裁判呢?防汛中的行政强制权力又该由谁行使呢?

【基本案情:“人民至上”,所以拆房?】

委托人龙先生、石先生等11户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某地拥有合法的房屋。2022年前后,当地一水库工程项目启动,涉案房屋均在施工及淹没区范围内,面临移民搬迁。

因移民集中安置点未建设完成,委托人等水库移民需先进行临时过渡安置。委托人对涉案移民搬迁补偿心存疑虑,未能与xx镇政府签订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未配合搬离库区。

2023年10月,镇政府向众委托人作出《关于xxx水库导截流限期搬迁的通知》,要求其于尽快配合签订协议并搬迁,逾期将组织强制拆除。

2024年3月中下旬,镇政府在委托当地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向众委托人的账户转入补偿款项后作出通知,要求其在3日内主动完成度汛应急避险搬迁,并于3月底对涉案房屋予以了强制拆除。

眼看着镇政府在对补偿安置争议不予解决的情况下一步一步的推进搬迁拆除,这11户当事人不愿忍气吞声。他们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威、王一帆律师指导下,于2024年7月向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xx镇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此前,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被告xx镇政府系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本案于2024年8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镇政府答辩称其拆除涉案房屋是坚持“人民至上”原则的实际需要。那么,“人民至上”真的能够成为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的理由吗?

【律师解析:县级政府及其设立的防汛指挥机构才有权依法强制执行】

被告镇政府在答辩中除强调其系基于人民至上原则行事外,还主张其已经向原告的账户内支付了补偿款及过度安置费,履行了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请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王威、王一帆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无论镇政府基于何种目的实施拆除房屋行为,都必须以严格合法为前提。

《防洪法》第45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据此,有权在防汛期内采取紧急措施的主体是县级政府依法设立的防汛指挥机构,乡镇街道一级无权行使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措施职权。

同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6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本案原告系违法拖延或者拒绝搬迁,也只能由相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乡镇街道一级乃至于县级政府都无权对合法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由以上规定可知,本案中xx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法,“人民至上”原则绝非其违法行政的理由。

2024年11月18日,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湘3124行初7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xx镇政府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目的具有正当性,但缺乏法律依据,超越法定职权,也未充分保障11名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镇政府应当对11名原告给予充分的补偿或赔偿,包括相应的政策性奖励及补助补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龙xx等11户房屋的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的维护。(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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