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预估价报告”就敢下补偿安置决定?市中院:事实不清得撤

智勇评社会 2025-01-28 11:44:55

尽管法律上对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程序规定得没有590号令那样详细,但就基本步骤而言二者却并无二致,甚至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补偿考虑得要更多更复杂。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在辽宁省沈阳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区政府在未进行正式评估的情况下即将补偿安置决定下达给了当事人,而涉案房屋所取得的规划许可却属于当事人依法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那么,存在诸多疑问的补偿安置决定能否通得过市中院的司法检验呢?

【基本案情:个人独资企业的房屋要被拆,补偿安置对象该是谁?】

委托人刘女士在辽宁省沈阳市xx区投资兴建了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加工厂,在取得营业执照和规划许可证后建造有房屋。据征收方调查认定,其承包土地面积为2.88亩,共有13处房屋、一处500余平方米的大棚和其他附属建筑。

2018年,涉案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20年当地相继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刘女士因就补偿安置与征收方无法达成一致,曾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并针对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申请复议。

2022年6月,xx区政府向刘女士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基于一份“预估价报告”及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决定给予涉案房屋货币补偿及奖励金合计200余万元。

刘女士对此不服,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指导下于2022年11月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那么,涉案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究竟存在哪些明显的违法点呢?贾燕丽律师又会怎样找准突破口将该份决定的合法性彻底否定呢?

【律师解析:补偿主体错误+估价事实不清,不撤等什么?】

2023年3月,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被告xx区政府可谓精心准备,向法院提交了多达28份证据拟证明其补偿安置决定的严格合法。不过,证据丰富并不意味着没有漏洞,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很快找准了案件的切入点——

涉案房屋的权利主体应为加工厂而非刘女士个人,被告区政府的补偿主体确定错误。个人独资企业依法有权拥有物权等民事权利。本案中涉案地块的规划许可证由加工厂取得,且加工厂始终在征收补偿中争取权利,故本案的补偿安置对象应明确为加工厂,而非投资人刘女士个人。征收方未依法委托作出正式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其依据“预估价报告”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明显事实不清。

尽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未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在征补中的评估作出规定,但究其实质仍应由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正式的评估报告,方可证明涉案多栋建筑物的价值。

本案中被告仅凭征收补偿预估价报告即给出具体的货币补偿金额,显然系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案件结果】

2023年4月5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2)辽01行初273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xx区政府于2022年6月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企业征拆时往往牵涉的房屋面积大、无证面积多且存在用地、规划审批等诸多风险和争议点,这些都会招致征收方的“打压”而使得补偿利益降低或者补偿方式受限。

本案中的加工厂即是因无证房屋面积认定争议而导致补偿安置协议迟迟无法签订的,可见专业的面积测绘+价格评估对我们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有多么重要。

企业主体遇到征地拆迁一定要向本案当事人刘女士一样及时委托专业律所和律师,将诉讼、复议等程序走实走细,从而为争取到满意的补偿结果持续创造条件。(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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