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地查处职权下放给镇街了?法院:县政府确定该你查!

智勇评社会 2025-01-26 11:42:39

违法占地的查处职责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放给乡镇街道的综合执法队伍了?很多地方近年来都有这样的改革,但这并不意味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完全置身事外了。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威、王一帆律师在广东省韶关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县自然资源局尽管主张其已不负责查处,但却又在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下作出了调查和答复的行为。此时,当事人对查处的效果不满意又该找谁呢?

【基本案情:几张现场勘查图片就告知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本案委托人是广东省韶关市xx县某村民小组,其在村内拥有颁发了《山权林权所有证》的150亩集体土地。

2024年3月,村民小组成员发现有相关单位在其土地上拓宽原有的水泥路,拓宽面积约2亩,但村民小组却未得到任何关于占地、征收补偿的消息。

2024年4月,村民小组向xx县自然资源局邮寄《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请求其对涉嫌违法施工事项进行查处。县自然资源局在签收后未予任何答复。

村民小组于是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于2024年9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

同日,县自然资源局即作出《关于<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的答复》,称经过其2024年5月的现场勘查核实,该处集体土地上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村民小组对这一查处结果不服,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指导下于2024年11月向广东省韶关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责令其对原告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实质性处理。

本案于2024年12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xx县自然资源局答辩称其已经由现场勘查、拍摄照片等行为履行了查处违法占地的法定职责,并在复议决定作出后及时向原告进行了答复。

【律师解析:复议决定确定由被告履职,被告则应当履职】

同时,被告强调根据韶关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事项目录》,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已交由乡镇综合执法队伍负责。本案原告的诉请应当依法向当地镇政府反映,县自然资源局的答复不对原告产生实际的权利义务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那么,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执法权限下放的答辩能够为其免责吗?庭审中,王威律师小组的王一帆律师指出,被告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7条的规定负有对违法占地行为实施查处的法定职责。且本案中县政府以行政复议决定明确由其履行查处和答复的职责,其也以实际行动进行了调查和答复,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审查其查处和答复行为是否合法。被告所谓执法权限下放丝毫不影响其在本案中履行查处职责。

而在本案查处过程中,被告县自然资源局仅向法院提交数张现场勘查照片作为证据,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涉案地块上不存在违法建设情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涉案地块上确实存在占用土地拓宽原水泥路的情况,而被告却未对此情形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未查明涉案土地上是否存在征收及被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等事实,直接作出了不存在违法建设的答复,显然系认定事实不清且主要证据不足。

【案件结果】

2024年12月17日,广东省韶关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粤0203行初382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xx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9月作出的《关于<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的答复》,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村民小组的履职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再一次得到了维护。(王小明/文)

0 阅读:85
智勇评社会

智勇评社会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