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申请未拆封就直接认定答复过了?市政府:这事儿就归你管

智勇评社会 2025-01-22 11:42:54

因煤矿开采导致了地质沉降、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由谁负责?涉及地质灾害治理的移民搬迁补偿又该由谁履职?这些问题,《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均有明文规定,可在现实中却极易找不着去管的主。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在山西省吕梁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区政府连当事人邮寄的履行移民搬迁补偿职责申请都未拆封,就直接认定相关事项已在此前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给予了答复,进而将履职申请拒收。

那么,区政府的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呢?市政府在复议中又会给出怎样的裁决呢?

【基本案情: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能否“覆盖”补偿履职答复?】

委托人马女士是山西省吕梁市xx区某村村民,近年来其所在村落因煤矿开采带来的地质灾害问题启动移民搬迁项目,街道办事处曾于2023年发布《xx煤矿开采区治理移民搬迁安置建议实施方案》,但却未有任何主体对马女士户给予补偿安置。

2024年3月,区政府应委托人的申请曾向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涉案地块上的确存在该项目,但具体实施尚需等待。

2024年8月,马女士户向区政府邮寄《履行安置职责申请书》,要求区政府对其按照征收补偿标准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然而该书面申请却在次日被拒收,由区政府直接退回给了马女士。

无奈之下,马女士户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指导下向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其拒不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就涉案履职申请作出处理。

那么,区政府因何直接将马女士户的履职申请原样寄回却连看都不看呢?

【律师解析:信息公开申请和履职申请是两码事,不可相互替代】

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xx区政府辩称其已就马女士户申请的补偿安置事项向其作出过答复。早在其于2024年年初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其就已明确告知马女士户涉案片区的确计划开展煤矿开采治理移民搬迁项目,但具体到马女士所在村的相关工作还未实施,也未与村民签订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补偿协议。

马女士户已通过这一《答复书》明知上述情况,却仍然就同一事项邮寄《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且具体实施工作应由街道办负责,而不由区政府直接负责,故区政府也无法就涉案履职申请给予答复。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则在听取意见等环节中指出,马女士户显然与涉案移民搬迁项目有利害关系。而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其第19条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据此,本案被申请人xx区政府负有对涉案煤矿开采治理移民搬迁项目的组织、领导职责,应当就马女士户的履职申请作出答复。而区政府却连邮件都未拆封,未具体了解申请内容就认定马女士户系“重复申请”,显然系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

事实上,信息公开申请和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在法律上完全是两回事,被申请人不能以其曾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去直接“覆盖”掉对安置补偿职责申请的答复。

【案件结果】

2024年12月2日,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吕政复决字〔2024〕1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xx区政府限期就马女士户的安置补偿申请作出答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履职申请”是在征迁方未主动联系我们协商补偿安置事宜时的重要权利救济举措,用好了会为后续纠纷的解决奠定坚实的基础。但前提是我们的履职申请绝不能石沉大海,而是要促使征收方给予足够的重视,作出必要的书面答复和实际行动。因此,及时委托专业律所和律师而不是自行盲目申请不可或缺。(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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