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发布了《江苏省海上光伏开发建设实施方案(2025—203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2025—2030年,江苏省拟开展60个海上光伏项目的场址建设工作,规模27.25吉瓦,用海面积346.25平方公里。按照文件规划,到2030年,全省累计并网海上光伏规模要达到15吉瓦以上,力争实现20吉瓦,全力打造千万千瓦级海上光伏基地。
《实施方案》强调,此次特别针对2023—2027年的相关规划进行了优化调整,移除了不符合政策的海上光伏场址,重点利用海上风电场区、围海养殖区以及电厂确权温排水区开展海上光伏建设。具体而言,此次公布的60个项目中,共包含风光同场项目41个(2154万千瓦)、养殖用海项目10个(390万千瓦),围海养殖项目6个(100万千瓦),工矿通信用海项目2个(80万千瓦),电厂温排水项目1个(1万千瓦)。
在项目投资方面,《实施方案》规定由各区市确定优选方案,统筹推进开展项目竞争性配置,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民营资本投资海上光伏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省在此次规划中还特别强调了储能的配置要求,即充分利用周边已布局的海上风电、清洁火电等资源,实现“风光火”打捆送出,配置或购买不低于10%、2小时的新型储能设施或服务。
在海上光伏热度渐浓的当下,选址、送出、配储和施工技术、装备等一系列问题都面临全新的挑战。如此背景下,海上光伏的开发目前尚难具备商业化的投资属性。一般情况下,海上光伏项目的建设成本主要涉及海域使用金、渔业养殖赔偿、桩基础费用等,叠加海上升压站的建设、送出线路可能涉及的海缆征地征海、海上施工的窗口期影响以及后续海上运维的高昂费用,海上光伏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成本远高于陆上电站。
硬性的储能配置要求在陆上电站的建设中尚且被诟病许久,对于刚刚兴起的海上光伏而言也在无形中拉高了整体投资成本。
和江苏一样,山东作为沿海省份也是国内海上光伏开发的急先锋。在储能配置上,山东省的在今年2月发布《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时提出,对2025年年底前建成的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优先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同时,对于2023—2025年建成并网的“十四五”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分别按照每千瓦800元、600元、4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规模分别不超过20万千瓦、30万千瓦、40万千瓦,补贴资金分运营年度拨付到位。
今年5月,国内最大的海上光伏项目中核田湾200万千瓦滩涂光伏示范项目已在江苏连云港开工建设,预计2025年建成投运。对于海上光伏的发展,江苏省雄心勃勃,《实施方案》指明,江苏省将全力打造千万千瓦级海上光伏基地,形成基地化、立体式开发格局,促进海上光伏降本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