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党委会“前置”研究:不如“后置”?

职事拒华而不实 2024-04-01 08:36:42

国企党委会“前置”研究,不如“后置”?

——为什么会有国企的“程序性董事会”?

——谈国企“党委会前置“结构下董事会的“虚弱”

——国企“董事长”兼“书记”,董事会党委会怎么办?

相信大家都看到了,目前的国企董事会决策事项,需要党委会前置研究,导致的结果,是党委会实际行使了董事会的决策权力。

一旦党委会通过,基本就是板上钉钉,剩下的董事会过会仅仅是个程序而已。

尽管我们也在字眼儿上标注了是党委会“前置研究”,仅仅是“前置一下”、“研究一下”、“讨论一下”...而已,没做决策呀!谁说我做决策了?

但实际工作中,懂得都懂。

这样的结果,国企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成为了空谈。

如果有人不服我这句话,我问你,你有没有见过哪个事项,党委会过会了,董事会给否决了?如果有的,欢迎留言,我去拜访一下。

在此,我个人建议,对董事会决策事项党委会前置研究,做以下机制优化创新,以明晰分工、各司其职【仅作为学理性质的探讨】:

第一:公司发布决策事项《黑名单》。

公司哪些事项,不需要讨论,一定是不能做的,可发布明确的《决策黑名单》。

这一点可以把党委会“把方向”的内容都体现出来,比如不符合眼下政策导向的一些东西,都放进来,以体现国企围绕“国之所需”进行国资布局和产业配置。

第二:先董事会,再党委会。

董事会按照组织和议事规则,按部就班进行工作。

但是在内部流程上,董事会的决议正式发出之前,要上公司的党委会(党委会若反对该事项,可通过董事会内的党委成员提出复议申请;或者由监事会内的党员提出)。

这样的好处是董事会真正的能够发挥“做决策”的作用,而不是党委会研究后,走个程序。

如果党委会认为,董事会的决策有待商榷,可以召开党委会对该事项进行研究。

第三:董事会定期向党委会报告制度。

董事会可以定期向党委会汇报一段时间以来的工作和决策事项,使得党委会对董事会工作有更细致的了解。

第四:党委会对董事会的制约方式。

董事会决策发布之前,在企业内部必须经过党委会讨论。

党委会的“否决”可以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党员提出,对某事项做再次审议。作为一种纠错机制。

第五:据企业规模和定位探讨“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分开。

很多国企央企的“董书法”(董事长、书记、法人)一体,一个比较突出的优点是权力高度集中、便于快速决策。

但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普及,在一些中大型企业,其弊端也越来越体现了出来了——只要企业党委会负责人和董事长是一个人,党委会和董事会这个问题,你就很难理清!

就像以前董事长兼总经理,这个机制下,你是不可能搞清楚谁是经营层,谁是董事会负责人。

为什么在很多国企“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党委会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操作起来很难?最后只能是“开一次会,出两份会议纪要”,因为董事长和党委书记是一个人。这个怨不得企业糊弄,因为机制原因导致的。

关于此问题,我个人建议,是否可以做如下探讨:

一、对于小型国有企业:董书法一体。

小型企业,成长是第一位的,“董书法”一体,便于快速决策,提升决策效率。

二、对于大型国有企业:可以试行分开。

大型国企董事长和书记,应该由两人担任。这样现代企业治理体系这套逻辑,就能真正落实下去!

一方面,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另一方面,对于大型国企而言,除了业务增长,还需要风险的防控,而权力分工协作、相互制衡,这个是最有效的方式。

三、董事长兼书记,董事会与党委会应该合一。

对于某些行业,若非要董事长兼书记,从理顺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我认为董事会和党委会可以合并,或者“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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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07 06:10

    董书法一体,必然企业等于私有[笑着哭]

职事拒华而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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