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男子参加公司组织的赛龙舟,教练讲解结束后,男子从集合地赶往选手等候区,途中不慎摔倒骨折,事后男子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场地所有者诉至法院索赔11万,对方却说:露天地面范围极大,雨后地面湿滑,成年人自己应注意!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王魏是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闵行区,端午节期间,国药控股选定于东方绿舟内举行“健康走”活动。
6月5日下午,王魏在东方绿舟参加单位组织的赛龙舟项目,由教练在湖边空地上召集参赛队伍,并讲解技术要领,王魏作为国药试剂参赛队员之一,听从指令到湖边空地集合。
教练讲解结束后,王魏在从集合地赶往选手等候区的过程中,由于草坪泥泞湿滑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健康走”随行医生对其进行紧急救治。
后由国药试剂同事开车,将王魏送往闵行区中医医院诊治,王魏共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8803元、门诊费1902元,共计10705元。
王魏受伤后休息4个月,其中病假3个月(工资按70%发放),带薪年休假10天(全额发工资),事假9天(不发工资),年终奖应发3-3.5个月,根据考勤情况,实际发放2个月。
后经鉴定,王魏左踝部因故受伤,损伤后遗症尚未达到人体损伤伤残程度,其损伤后可酌情给以休息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事后王魏将东方绿舟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11258元,其中医疗费10936元、误工费59072元(4个月)、伙食费800元(20天)、护理费6000元(60天)、交通费100元、营养费2400元(60天)、鉴定费1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1.王魏共住院20天,并由一名亲属护理,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万多元,且由于保守治疗引发接触性皮炎,转华山医院进行激素治疗数日,伤后休息期3个月。
多家医院的医生诊断为“韧带断裂、创伤性关节炎、按需进行手术治疗”,治疗期较长,左腿严重萎缩,对下地走路产生恐惧感,3个月后才逐渐恢复慢走能力。
2.王魏治疗3个月后被告知,若不通过手术治疗,将永远不宜参加羽毛球、篮球等多种体育运动,对王魏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3.王魏住院期间,正值妻子腹中胎儿出现异常,需要决定保胎还是引产,检查、引产及后续治疗的整个过程,王魏一直无法陪同妻子,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并影响到妻子再次受孕的意愿,至今未孕,导致王魏精神损害严重。
4.天气预报、事故地点场地情况照片、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足以证明事发前几天天气下雨,王魏着装合适、没有自陷风险,场地泥泞湿滑。
东方绿舟未在相应场地周围进行隔离或树立警告标识,且疏忽大意召集人员至危险区域集合,从而直接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东方绿舟不同意王魏诉请,辩称:
1.王魏虽在东方绿舟滑倒,但非因使用东方绿舟的设施设备所致,而是意外事件,王魏作为成年人在园区活动,应有自我保护意识,对自己所处的场地环境负有安全注意义务。
2.天气情况与王魏受伤无必然联系,根据教练陈述,事发当天场地并无积水,且为开阔场地,不存在危险环境,场地泥泞可能是当天人多踩踏所致。
3.王魏受伤所在的空地不具有危险性,不需设置警示标志,当天有几百人参加活动,只有王魏一人受伤,属小概率事件,王魏受伤非东方绿舟侵权所致,应由王魏自负责任。
4.对医疗费有异议,住院费中统筹支付的5831元应予扣除,门急诊花费1902元,医疗费还应扣除保险公司报销的80%。
对误工费有异议,王魏病假期间工资按70%发放,王魏的误工损失仅为工资的30%,且王魏病假3个月,误工期也为3个月。
交通费有异议,应当是治疗期间所花费的交通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异议,王魏受伤并非东方绿舟侵权所致,也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王魏诉请的精神损害来源于妻子流产及夫妻关系,与王魏受伤无直接因果关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月1日至6月4日均有降雨,事发场地作为室外开阔草地,6月5日当天必然仍有湿滑,湿滑的草地对游客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
东方绿舟作为场地管理者,应当对此安全隐患有合理预见,并对游客予以提醒,但东方绿舟并未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识提醒游客予以注意,故对王魏的受伤存在过错。
王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注意到草地湿滑并提高自身注意,现王魏未尽到合理注意,对自身损害存在较大过错。
综合考虑受伤原因及事发经过,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东方绿舟承担20%责任,王魏自负80%责任,王魏的各项损失确定为40124元,故判决东方绿舟应赔偿8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