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难道不算作弊”?广东深圳,男子参加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期间以肚子疼为由上厕所,20分钟才出来,监考员用金属探测器从其身上检测出手机,且手机内“一级消防”QQ群有相关信息,考试院遂以男子涉嫌作弊为由,取消该科目成绩、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事后男子不服起诉:手机是自动收发信息,我根本没有作弊!
(案例来源: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张福于8月19日向深圳市考试院申请报考一级消防工程师,其填写学历为大学本科,考试科目共有3个。
11月12日13时57分,张福进入前海学校考点第5考场,参加当日14时开始的一级消防工程师之“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考试。
张福准考证上的“考室规则”载明,严禁将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室的,须关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的,一律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5时43分,张福离开考场进入厕所近20分钟,16时3分,张福从厕所出来回到考场门口时,监考员用金属探测器对张福进行检查,发现张福身上携带手机。
该手机通过名称为一级消防的QQ群,接收了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QQ群显示信息发送时间为14时40分至15时51分。
深圳市考试院考务人员随即到场,告知张福不得将手机带入考场,要求张福回到考场继续考试,而后将张福手机带到考务办,打开QQ群页面,拍摄相关信息页面。
监考员随后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记载张福的违纪行为:以上厕所为名离开考场,进厕所持续20分钟后仍不肯出来,监考老师多次催促无效,后使用金属探测器发现该生在厕所内使用手机接收与考试相关信息。
考试结束后,张福随监考员到考务室,监考员向张福出示《考场情况记录单》,张福不同意在该记录单上签名,并书写一份书面说明。
张福称其在考试途中因肚子疼上洗手间,上完洗手间老师在其身上发现手机,说手机上有显示“消防设施检测”等信息,张福辩称是手机自动接收信息,自己没有看手机。
经监考员及考务人员劝说,张福在《考场情况记录单》的“违纪行为描述”每一行文字右侧签名,随后监考员和主考人均在该记录单上签名。
11月15日,深圳市考试院向张福发送短信,告知因其在11月12日参加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时,利用通讯工具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规定,将对张福给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处理,如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张福申请复核后,深圳市考试院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张福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并提出如下理由:
一、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11月12日,张福考试期间,考务人员认为张福疑似作弊,遂私自收缴张福手机,擅自进行处理,并未向张福出示任何证件和书面收据及材料,亦未向张福说明保管等有关事项。
考试结束后,考务人员伙同警察联合威胁张福,以不签名就没收手机及拘留张福等手段,强迫张福在当日违纪违规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和写下一份违反张福本意的情况说明。
11月24日,被告作出《处理决定书》称,张福利用通讯工具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己违反有关考场纪律规定,遂对张福予以处罚。
2.张福一向做事忠厚老实,从未有过或想过通过作弊来提高考试成绩,被告事后仅通过威胁、强迫张福承认作弊,但并无直接且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且事发当日的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属于全国统一考试类型,所设考场己屏蔽手机信号,考生根本无法利用手机去接收和发送考试的信息。
被告明知考场内设置手机信号屏蔽设施,没有对现场尚未查证的事实进行进一步审查,即草率认定“张福作弊”,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基于前述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亦明显错误。
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11月12日下午,张福在考试现场被考务人员以涉嫌作弊收缴手机,但该考务人员并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向张福出示证件,独自一人执法。
也未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文件第4章第14条规定,对张福手机进行填写收据保管,相反伙同警察联合威胁张福签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涉嫌滥用职权。
2.12号令第16条规定,考试主管部门在对违纪违规的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监考员记录的考场经过、考务人员所拍摄的张福手机信息内容,以及张福签名的《考场情况记录单》等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张福在考试期间携带手机,且接收与考试相关信息。
张福作为一名大学生,曾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考试,明知考场禁止携带手机,但考试时仍故意将手机藏在身上,该手机在考试期间不断接收与考试有关信息,且张福进入厕所近20分钟,其行为明显属于故意违反“考室规则”的作弊行为。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