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罚

青岛查查 2024-04-01 20:25:44

近日,据(鲁青平)应急罚〔2024〕17号了解,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省应急异地执法检查组对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的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碳酸二甲酯项目(DMC)罐区项目施工现场开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公司罐区项目部在施工现场存放的乙炔、氧气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 10.5.3条(气瓶必须储放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在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的规定;乙炔气瓶未采取防晒措施,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 10.5.4条(气瓶不得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制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5m 以上),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的规定。以上两项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平度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6000元。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占德庆,中国化学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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