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万勇律师:“多因一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5个裁判规则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0-18 14:35:51

“多因一果”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但所作出的数个行为偶然结合使同一个受害人产生损害。实践中,无论是一因一果,还是多因一果,对于后期责任的分配上都存在一定的争议,判定难度加大。围绕这个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杨万勇律师依托法律法规及审理要点,归纳提炼了“多因一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5个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1.人民法院在确认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后,应划分责任范围后确定赔偿责任

导致患者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致其骨折,医院未及时诊出骨折,导致患者骨折部位错位加重,构成“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在确认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后,应划分责任范围后确定赔偿责任。

2.“多因一果”致人损害的情形,应当由各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即应首先按照“一果”的标准确定死者可以获得的全部赔偿数额,然后再确定“多因”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且“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赔偿数额应与“一因一果”情形下的赔偿数额一致

交通肇事行为与医疗过错行为,两个侵权事实作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具有时空同一性,并表现为相互继起、各自独立、但互为中介。故死者的死亡后果系上述两个侵权人无意思联络的分别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相关助成而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符合“多因一果”致人损害的情形。

3.“多因一果”的情形,医院就其过失医疗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其医疗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限

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是药物本身的不良反应、患者病情进展迅猛(与自身抵抗力、营养状况有关)、医方的医疗过失等多个原因导致的,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医院就其过失医疗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其医疗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限。

4.“多因一果”侵权,法院应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确定医院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又遭受医疗损害,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侵权,法院应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确定医院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5.导致患者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是多因一果,故医院应对其过错诊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与其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复杂性之特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参与度大小等,应以有医疗专业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主要判断依据。导致患者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是多因一果,故医院应对其过错诊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与其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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